能否启动审查程序尚不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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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0日07:10 华商报 | ||
据《法制日报》报道 5月14日,3名法学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改变或撤销。那么,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法律审查有何具体规定,此次审查请求能否启动法律审查程序,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 应教授说,对有关公民建议,根据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记者问,立法法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时限,建议书会不会因无法启动审查程序而被搁置起来?应教授说,这确实是个问题。一般来讲,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建议书,就应该告知公民已经收到。像这样的重大制度问题,应该制定个实施办法,规定审查期限,来保证审查程序的启动,审查结果也应及时通知建议人。“看来,要就此问题提交一个议案。”应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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