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要靠科学力量又要靠法律武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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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0日07:40 新华网 | ||
对近年来发生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人们记忆犹新。如1998年山西朔州毒酒事件,去年南京汤山投毒案,今年4月的辽宁海城学生豆奶中毒事件等等。面对近几个月来非典疫情的严峻形势和抗击非典的斗争,人们更深切地体会到,处置像非典这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胜疫病,要依靠科学力量,又要依靠法律武器。 国务院5月9日公布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不仅为依法防治非典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统一、高效、权威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提供有效而坚实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我们在医疗防治、疫情通报、组织协调等方面积累了许多适合中国国情的防治经验,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制度,将这些经验及时上升、固定为法律制度,是抗击非典斗争的需要,对今后依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具有深远影响。条例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对前一阶段防治非典工作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和升华,并上升为国家意志,最终形成了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条例从起草到公布不到一个月时间,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条例把政府的义务放在第一位,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应履行的义务,详细列明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如条例规定,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性应急处理指挥部,由专门的政府机构应对,政府职能更倾向于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在疫情通报方面,条例要求政府在接到监测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的突发事件报告后,需要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在重大疫情发生的时候,信息发布对于有效控制疫情,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现在媒体很多,信息传播渠道也很多,除了报纸、电视、广播之外,还有互联网、手机等,在媒体上怎样发布和传播信息是合法的,怎样做是不合法的甚至是违法的,在这方面人们知之不多。毫无疑问,媒体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应当及时负责地刊登和播发。但媒体本身不得随意发布疫情信息,特别是任何个人不得在互联网和手机上传播不准确的信息。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恐慌,甚至扰乱社会秩序。这样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制,是一个国家在公共安全方面极其重要的防线。如果说信息公开有利于使公众建立理性的心理防线,那么,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就是为公众筑起一道防范危机的堤坝。政府只有建立完善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才能具备抗击危机的防范能力,才能组织起人民群众与政府同心应对,共渡时艰。 条例的出台在我国公共卫生法制建设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建立全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是一项浩大工程,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全国各地方、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同心协力,密切配合。我们坚信,依靠科学,加上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直面危机,我们一定会更加从容;抗击非典,我们一定会取得胜利。(文/徐运平)(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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