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可申请部分退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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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0日08:05 汉网 | ||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 通知明确退还标准是,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退还40万元质量保证金;同时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退还100万元质量保证金。退还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使用期限是,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12月31日。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退还工作;各旅行社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将本次退还的保证金如数缴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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