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不合格产品应一视同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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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0日08:45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何阳5月17日媒体报道,经过专项抽查,国家质检总局17日公布了首批不合格的防非典产品。另一则新闻是,“醴陵5000多中小学生被种过期疫苗”事件最终处理结果出台,该市卫生局局长等7名相关责任人受党纪和行政处分。 不合格的防非典产品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不仅起不到有效的防护作用,而且还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带来严重危害,其危害程度甚至不亚于假冒伪劣产品。不过,按照我们的惯常理解,不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又是有区别的,不合格产品指产品质量整体水平无法达到法定要求(其生产厂家基本上是正规企业);而假冒伪劣产品通常属于“三无”产物;由于其性质不同,对于两者的处罚范围、力度也是有明显区别的。比如对首批不合格的防非典产品,其采取措施主要以加强整改工作,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为主,而对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则是严厉打击;这种差别化对待也可以反映到“醴陵事件”中,7名相关责任人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而另一起类似事件则是:北京个体摊主田传文于5月初先后售出3.8万副从广州购置的使用过的医用一次性手套,从中牟利。海淀公安分局已将其刑事拘留。 按照社会学的理论,实际上政府和企业一样,都在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社会为之付出的成本高低。由此推论,“醴陵事件”中的相关职能部门不仅提供了不合格的疫苗产品,而且提供了不合格的公共服务“产品”,其后果与那位个体摊主一样,同样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但为什么造成的后果相同,处罚措施却不尽相同?这恐怕源于以往我们认识上的某些误区。过去,我们常常强调“动机论”,认为“好心办坏事”或者由于疏忽大意造成不良后果存在诸多客观理由,与那些初衷就是为了纯粹牟利者出发点不同,处罚自然也就不同。 但是,在抗击非典这个特定的社会背景下,我们是否应该把最初动机和最后效果、不同阶段和方面综合起来进行评判,而且重在考查企业和政府官员在不同阶段和方面言行的最后效果呢?对于包括正规企业因把关不严生产不合格产品、官员因失职造成民众利益受损等事件,我们既要具体事件具体分析,也要有对其后果放在同一考量标准下的比较把握,避免差别化处理所带来的某些后果:只要有一个“动机不同”的说法,对某些企业或干部侵害民众权益事件的处理就“从轻发落”。政府应该以法律“对事不对人、只看最终后果”的基本原则为导向,对这类事件进行一视同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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