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职业病防治法》(1)制度建设,强化责任的必然之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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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0日09:0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编者按 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正式实施;今年5月初,《工伤保险条例》又颁布了;接下来的6月,我们又将迎来《安全生产法》发布一周年的日子。这一系列有关保障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而且也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武器。在《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我们推出一组从不同角度阐述职业病防治法的文章,以期引起人们的关注。 《职业病防治法》给用人单位规定了明确而严格的法律义务,这些法律只有具体化为一系列企业职业卫生制度,才能有效强化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的责任——— 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是用人单位的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给用人单位规定了明确而严格的法律义务,即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这些法律应该具体化为一系列企业职业卫生制度,从而用制度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以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用人单位应该建立健全以下职业病防治制度: 制度一: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目前,导致职业危害呈上升发展趋势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些用人单位不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因此,必须强化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并把这种责任贯穿于用人单位筹建、经营、发展的全过程。用人单位的内部应按法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岗位各负其责的原则,从制度上强化职业病的管理责任。同时根据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实施程序和奖惩办法,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的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其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承担法律责任。 制度二:落实预防职业病的各项措施 防治职业病关键在预防,不少职业病目前尚无有效根治手段,但是可以预防。因此,控制职业病必须从源头抓起,从预防着手。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建设项目预评价制度、“三同时”审查等制度,以便把预防控制措施提前到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施工阶段,特别是绝不允许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引进投资时,随意取消或削减配套防护设施建设的预算,从根本上控制和消除职业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 制度三: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一是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等特殊职业危害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如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二是确保用人单位及时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及职业卫生状况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三是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包括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并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四是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事项。又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五是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加强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的保护;六是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该制度涉及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制度四:承担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发现患有职业病或者有疑似职业病的,必须及时诊断、治疗,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该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其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 总之,职业病危害的产生,源于职业活动的不安全因素。要使劳动者在一个安全的职业环境内工作,用人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职业活动是以用人单位为基础组织的,用人单位对其职业活动有支配作用。所以,职业病的防治基点在用人单位,只有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制度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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