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小学生触电身亡采石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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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0日09:11 南方都市报 | ||||||
从小把小峰养大的奶奶(左一)和妈妈(左二)在现场哭得死去活来。 13岁小学生触电身亡采石场 花都北兴镇一采石场废弃4年竟未断电,死者家属索赔13万元 5月17日,星期六傍晚。花都区北兴镇杨二村小学四年级男生小峰出去玩没有回家吃晚饭,他的父亲高得胜等了一夜,仍不见儿子回家睡觉。 小峰的家在村边一个山沟里,附近是废弃4年的北兴采石场,那里有一个两层的旧楼,楼旁是高压电线杆,下面的变压器被人偷去了。 同村人高平在这个采石场养鸡。5月18日下午4时40分左右,高平登上采石场的小楼,看到一个孩子的尸体倒挂在原来装变压器的砖墙上,脸已经烧得焦糊发黑。 高平拨打110报了警,北兴镇派出所民警和镇供电所的副所长赶到现场。高得胜一家闻讯也赶到现场,发现死者正是小峰。 接下来是赔偿问题,事故责任认定成了关键…… 未得赔偿难料后事 昨天下午,记者乘车赶到花都区北兴镇杨二村北兴采石场,小峰的家属都在那。小峰的母亲和奶奶边哭边喊着孩子的名字。 记者从死者家属手中看到花都区公安分局法医验尸后出具的死亡证明,确证小峰是“不慎触电死亡”。据了解,该处高压线电压1万伏。变压器被盗后,电线却依然连在电线杆离地面不远的电葫芦上。砖墙围成的小屋原来是装变压器的,一面敞开着,周围没看到安全防护设施。 据杨二村村委会主任介绍,北兴采石场是镇里的,承包老板4年前因故跑了,采石场就荒废下来,甚至高压电变压器也被人偷去。这几条高压线也没有任何人使用,但镇供电所并未将其撤除,也没有停止供电。 高得胜称,儿子死了,自己没钱办理孩子后事,养儿防老的愿望也成了空。因此,他们要向北兴镇供电所索赔。死者的婶子称,就算一年1万元抚养费,小峰今年13岁,供电所应赔偿13万元。 小峰的叔叔告诉记者,昨天(5月19日)上午把镇供电所所长罗某叫来看现场,他瞅了几眼就想回去,并称此处的高压线是安全的,孩子被电死他们不负责任。昨天下午记者采访罗所长时,他只说采石场的高压线是1万伏的,其余一概保持沉默。 政府出钱安葬死者 昨天下午,在小峰叔叔的带领下,记者来到采石场附近临时存放尸体的破房子里。因为在炎热的天气下过了3天,尸体已经腐烂肿胀。未进门即有一股腐臭味冲入鼻孔,揭开覆盖尸体的旧毡布,记者看到死者面部被电得焦糊发黑。 据介绍,高得胜一家几年前到山里开荒,没有赚到钱。至今全靠他在外边捡废品卖为生。高得胜的家除了两间简易窝棚外,几乎没有任何值钱的东西。 昨天下午,北兴镇分管工业生产安全的副镇长黄远城也到了采石场,他表示,目前镇里的处理意见是:先处理尸体;政府出殡葬费;事后的赔偿问题,要与供电部门、采石场等相关单位协商后再解决。 昨天傍晚,死者的叔叔电话告知记者,镇政府已给了死者家属1万元。随后,记者致电该镇黄副镇长,黄告诉记者1万元是作为安葬费用的,经济赔偿问题等处理尸体后再谈。 律师说法 供电部门难脱干系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合邦律师事务所的梁文永律师。梁律师指出,采石场投资人关闭采石场时,应消除该处的危险设施。而电力部门对这一路段的供电负有管理责任,对管区内哪个部门用电有知情了解的义务,采石场关闭后当地供电部门明知没有用户用电却仍让危险因素存在。其正确做法应该是停止供电,或者采取其它确保安全的措施。 据梁律师介绍,高压电不同于普通的220伏生活用电,它是供电部门向用户提供的一种特殊产品。当地供电部门让安全隐患继续留在采石场,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该采石场作为北兴镇的辖地,镇政府也有责任消除该处的安全隐患。 另外,梁律师认为,该变压器周围的防护设施也没有到位,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触电致人伤害的司法解释》规定,在这次事故中,电力设备的产权人即当地的供电部门应当承担责任。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宋慕新 本版摄影:本报记者 许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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