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药物要贴统一查验标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0日09:37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赵津)为保证社会各界向抗非典一线捐赠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了捐赠药品及医疗器械的暂行规定。指出,所捐药品及医疗器械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合法产品,经药监部门逐批逐箱查验贴国内“捐赠品已查验”的统一标识后方可下发。 此次暂行规定要求,捐赠药品的生产企业负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捐赠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受赠人应为市民政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医疗机构无权直接接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受赠人要建立分发记录,并向药监部门提交受赠产品清单等;捐赠境外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属我国药品标准收载或我国已批准注册的品种,以及国际上通用药典收载、在生产国合法生产并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对没有中文标识的药品,受赠人在分发时应附中文说明书。
订短信头条新闻 让您第一时间掌握非典最新疫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