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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人大代表:卫生监测费“黑洞”何时填平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0日10:42 沈阳今报

  办一个《卫生许可证》,除了工本费和材料费以外,卫生部门还同时要收取一项费用,叫做监测费,每次费用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而且收了监测费以后也没见谁来进行过“监测”。收取监测费合不合理?

  一个人,三张床,这样一间小得不能再小的美容院,竟然得提前交两三千元的卫生监测费,才能换一张《卫生许可证》,此事令人震惊。

  卫生部门要求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游泳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店、书店、候诊室、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必须一年一办《卫生许可证》。这种要求企业年年办新证的做法合不合理?

  近一个月时间,记者通过对公共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现状的调查,引出一个关系到二十多万个体工商户生存和发展的话题——卫生监测费“黑洞”何时填平

  监测费议案

  4月18日上午,雨,10点57分。

  沈阳市和平区人大代表姜彩熠的两份议案此刻摆在记者的办公桌上。议案的题目分别为《依法纠正卫生部门“年年办新证”,落实国务院关于卫生许可证“二年复核一次”的法规》和《关于解决卫生部门违法收取监测费及停止收费后经费开支不足问题》。

  现截取部分如下:

  议案一

  我市各区卫生防疫部门在对宾馆、饭馆、旅店、浴池、理发店、美容店、录像厅、游戏厅,商场等公共场所办理“卫生许可证”后,不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二年复核一次”,而是要求企业年年办新证。

  此做法严重违法: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明确规定: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国家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两年复核一次的规定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法:《细则》第七条第6款明确规定:“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核一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检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卫生部门违法要求企业年年办新证,已达10余年之久,早已引起企业不满。年年办证主要是为了多收费,办一个许可证,收费从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

  议案二

  卫生防疫站在给大、中、小商场及食杂点办理“卫生许可证”是每年都收取几百到几千甚至上万元不等的监测费(化验费),企业年年交,防疫站年年收,已持续达十余年之久,此项收费属违法收费:

  一是没有收费法律依据,法律规定不许收费。按照现行行政法规,特别是1999年刚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明确规定,我国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的制度,但不得收费。该法第15条第3款明确规定:“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章57条,没有一条允许收费。三是经询问省、市物价部门,均答复流通领域的抽检没有批准收费。四是防疫部门执行的87年或92年“兰皮收费标准”,不适用流通领域,且只是收费标准,不能作为收费的法律依据。

  该项收费时间长,收费面广、量大,已引起企业不满,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大东区已发生集体投诉和据交情况。但此项收费是防疫站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

  监测费刺痛300业户

  公共卫生监管的触角,已经深入到了千家万户的企业、商业、服务机构。但是为什么会有卫生防疫站每年都收取“几百到几千甚至上万元不等的监测费用”,而且“已持续达十年之久”,再加上“此项收费属违法收费”的说法呢?

  那么,监测费有没有标准?标准是哪里制定的,如何执行的?收费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呢?

  4月19日上午,晴,10点18分,沈阳市大东区东行小食品市场。

  激动的语调,愤怒的表情,使得业户们看上去有些不顾一切。而这一切变化的竟是非常的快,快的让人很难接受。刚刚还是笑容可掬,转瞬便是群情激愤。这变化,只是因为记者谈到了办理《卫生许可证》时大东区防疫站所收取的监测费。

  300余名业户的联名信标题为《强烈要求大东区卫生防疫站违法收取监测费立即退还广大业户签名名单》。主要内容是:自从东行建立开业以来,沈阳市大东区卫生防疫站每年都向小食品区业户违法收取监测费用,已达10余年,却始终无人问津。虽然业户曾派代表找相关部门寻求解决办法,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一位卖糖大姐忿忿地说:”监测费,我们不交不行。如果不交,《卫生许可证》办不下来不说,工商的照也不给我们”。没头没脑的一句话,记者没有听明白。大姐继续说了下去,“这监测费可真是说不明白,一直稀里糊涂的交了好几年,去年才听说是不正当收费!”

  “有人说200块钱的监测费是不许收的,可是防疫站却来收,不交不行。”

  各种各样的问题一下子全爆发了出来。刚刚听到的问题还没有来得及回答,新的问题又出现在了眼前。

  “记者同志,我这里有监测费的收据,你看看”,一白一黄两张收据递到了的眼前,也许是收据刺激了人们,人们的效率也仿佛出奇的高。还没有来得及看清手里的收据,更多的收据便又出现在了记者的眼前。

  杨文喜,市劳动模范,大东政协委员,东行会长。

  从杨会长手中接过厚厚的一叠收据,白色为“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黄色为“沈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开具部门为大东区卫生防疫站。收据的收费栏目中除“体检”、“培训”、“塑封”等费用外,还有一项叫“监测费”。业户们纷纷不满的便是这项监测费。记者见到,一叠收据中最早的日期为1993年7月29日。

  据介绍,东行自从开业以来,每年食品区业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时候,都需要交“监测费”,“去年开始监测费降到了200元钱,以前300,400的都有”,杨会长说。

  一直以来,业户交钱,防疫站收钱,仿佛“天经地义”,大家也“没觉得怎么回事”。直到1998年,行里的一个孩子学了法律,再交钱的时候觉得交的费用不合理,于是业户们便开始了抗争,“从98年,一直到了2003年,一直也没有人给个明确的说法”。

  “现在我们东行食品区共有380多个小食品经营业户,每年都要办《卫生许可证》,每办一次就要交200块钱的监测费。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东行所有业户的期望都在自己身上,强烈的责任感使得杨会长有些激动,很快便对记者讲起了业户的疑惑。

  收监测费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的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即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第五章第六十六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法规宣传司针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费用由谁负担”,这一问题解答为:“……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所需费用由部门自有资金中开支……”

  翻开法律大全,找到相关条款,杨会长平静了下来,用老杨的话讲“有法律依据,不怕说不明白”。

  东行所有业户认为,《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在流通领域抽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不允许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而大东区卫生防疫站却是年年收取监测费用,“我们认为他们是违法收费”,一位业户如是说。

  一位业户代表对整个事件给了一个清晰的思路,就是业户能找出不允许收监测费的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而大东防疫站没有收费的法律依据,所谓的1993年收费标准只是一个收费标准,而非依据。

  业户要求停止继续收费。

  防疫站的收费依据为“省物价[93]3号”文件

  4月21日下午,晴,1点45分。

  记者找到了大东卫生防疫站一位姓张的负责人。

  记者在其办公桌上看到了这样一份文件(计办价格[2001]598号)。2001年5月30日,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问题的答复,答复对象为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其中有这样一段话,“卫生监督防疫机构对市场上的产品的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抽查检验,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监测检验费。”

  据这位负责人讲,所有的事情都是因为这样的一个答复函。“答复函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给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局的,和辽宁根本扯不上关系,不知道怎么搞的。”张的语气很无奈。

  那么,大东卫生防疫站收取监测费的法律依据在哪呢?记者对张转述了业户的看法。张表示,业户质疑“监测费”所依据的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而防疫站收费所依据的是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和辽宁省财政厅于1993年一月颁布实施的辽价发[1993]3号文件,即《辽宁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标准》。

  记者注意到,《辽宁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标准》附件一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发布),其中第四项为监测费,有这样一段话:“监测收费的对象限于产生病原的单位和个体从业者”。

  附件二为辽宁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实施细则,第三条收费范围第一点就是“各种卫生监测、检验”。第四条收费原则,“定期的卫生监督监测按收费标准收费”。

  附件三为辽宁省卫生监督监测频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各种食品监测的频次每一个月一次、每两个月一次不等,但最长也需每六个月监测一次。

  同时记者也看到了由大东区财政局、大东区物价局联合下发到卫生防疫站的《2002年大东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其中第3项收费项目为监测费,收费标准为“按检验项目收费”,收费依据为“省物价[93]3号”,即辽宁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标准。

  “我们收费全是按照93号文件收的,我们并没有多收费或者乱收费。而且,东行市场的事情,我们也已经向区、市做过汇报。我们现在也没有进行监测费的收缴工作。”

  张告诉记者,针对业户们的反映,防疫站里已经进行过多次的调查了解,并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将相关信息做过汇报,而且上级相关部门已经对此事展开调查,相关资料已经交给省市物价及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防疫站会依主管部门的结论做出处理。

  对于记者提出的,93号文件只是一个收费标准,并不能做为收费的法律依据的问题时,该负责人表示文件是省里定的,自己一个区防疫站,“没有太多说话的权利”。另一位工作人员则直接告诉记者,收费是按照省里边文件,就算有“毛病”,也是上边的责任,防疫站没有任何责任。

  离开大东防疫站,记者采访了辽宁省物价局价格二处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员。据李介绍,省物价局已经协同卫生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和研究。国家卫生部2001年颁发的《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里明确规定换证期间要提供有效的监(检)测检验证明,但是究竟什么算“有效”的证明,“有效”两个字怎么理解,工作规范没有解释。

  监测形同虚设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部分食品市场,业户认为“有效”证明就是食品的出厂卫生检验合格证明。“出厂时已经有卫生合格证明,在流通领域还要收,不就是重复收费吗?”卖面包的大姨依旧愤怒。

  沈阳市卫生局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同志告诉记者,以东行市场为例,如果只是按照《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规定那样,有出厂卫生检验合格证明就能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话,那么卫生监督工作将出现很大的漏洞。诸如散装的饼干、糖果等小食品,在流通领域就很容易被污染,运输过程中、买卖过程中,都会造成食品卫生出现问题。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防疫站所收取的监测费真的如同业户所讲的那样属于违法收费吗?而收取了监测费用之后,真的就能做到卫生监督没有漏洞了吗?

  随后记者对市内各区多家美容院、理发店,小吃店进行走访。普遍现象是:预先收取监测费用后才给办理《卫生许可证》,但是卫生防疫站却没有进行“监测”。有的防疫站竟然一下子就预收两年甚至更多年的监测费。

  沈河区青年大街附近一美容院,自从防疫站收过监测费用之后,“从来也没见人来监测过什么”;皇姑区一小饭店由于拆迁缘故,没有场所经营,饭店只好停止经营,而想退回已经预收的监测费,“我怎么退呀,我找了几次防疫站,根本就没有人理我,想退监测费用没门呀!",姓王的老板很无奈的告诉记者。

  监测费“黑洞”

  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涉及民众生命、健康及社会稳定。数十年来,沈阳市、县、区政府构建了以卫生防疫站为主的、完备的行政体系。公共卫生监管的触角,深入到了的企业、商业以及商品流通领域。《卫生许可证》的办理、发放、审核、收费,成为公共卫生管理的物化载体。

  记者手中有一份东行业户提供的“农贸市场收费标准”,据说是大东防疫站发下来的。标准上对鲜肉、白条禽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类及其制品、熟食代销等项的监测费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监测费用从117元到六七百元不等。据了解,东行大概有380多业户办理《卫生许可证》,费用200元,而且《卫生许可证》每年办理一次,也就是说光东行农贸市场一年光监测费用就需要76000元,同时据业户反映,今年以前监测费用也不只是200元。

  而在沈阳市象东行这样的市场有很多家。

  只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就必须先交监测费。食品、公共场所、化妆品、消毒产品、供水单位、职业卫生、放射工作单位七大类,都在《卫生许可证》发证范围之内。据此,仅“公共场所”一项,就包含众多: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游泳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店、书店、候诊室、公共交通工具等行业。

  沈阳市究竟发放了多少个《卫生许可证》?收费总额多少?使用情况如何?记者多方探访未果。只有两个数字可供参考,2002年沈阳市工商局不完全统计全市在册个体工商户为23万零55户,其中多属餐饮服务、商品流通、交通运输行业。沈阳市统计局也曾抽样调查统计,仅全市餐饮企业总计1万6千多家,从业人员64万1600余人,而且这一数据还是2001年的数据。

  可想而知,这些行业办理《卫生许可证》时所收取的监测费用,是一个多么庞大的数字,在采访过程中“没有人能说得清楚”。这么大的一笔费用,为什么收取,凭什么收取,费用哪里去了,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

  应属于违法收费

  在采访中记者许多次听到两个人的名字,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三级人大代表冯有为和辽宁省政协常委、省民营企业协会副会长许锡武。两个人对监测费用均有不同看法,而且也曾就此事向省里有关部门进行反映,采访接近尾声的时候,记者见到了他们。

  4月22日下午,记者见到了省政协常委许锡武。

  “我认为监测费应该从厂家开始收,如果产品不合格,就不能出厂。出厂后进入流通领域,几百个品种,每一个品种都进行监测,那么多品种,得多少钱呀,很显然不合理”。立场很明确的许老谈起了对监测费的看法。

  “我们同一些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物价也认为不太合理。而且民营企业协会召开会议研究,认为办理《卫生许可证》时收取监测费是滥收费的一种具体体现,因为没有收费的法律依据。”

  “那一个价格收费表,93年的收费标准,只是定了一个价格,但该不该收费,该不该在流通领域收费,却没有说明。由于没有规定收费依据,防疫站拿收费标准作为收费依据并不合理"。

  据许锡武介绍,东行事情发生之后,省个体协会曾组成调查组来到大东防疫站。接待他们的书记表示,大东防疫站也不想收这笔费用,但是一直”也没有人说到底让收还是不让收“,为了解决部门的开支问题,“就一直收了这笔费用”。

  谈话中,许锡武不止一次的说道:“虽然收费是一种政府行为,但应该属于违法收费”。但当记者说要写在报纸上的时候,许锡武则含蓄的为这种收费定性为“没有依据收费”。

  许锡武认为,卫生部门作为食品卫生的监管单位,应该做到为老百姓做好事,做实事,应该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应该保护合法经营者。希望党和政府掌握政策的人们能本着十六大精神,真正做到执政为民,维护民营企业者的合法权益。

  4月22日晚7点整,记者敲开了省人大代表冯有为的家门。谈起监测费用,冯老很是在行。

  “防疫站对市场进行卫生监测,包括食品监测,按照法律规定监测费用应该由财政出,《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不许向被监测者收费,但现在一些部门经费没有来源,所以只好变相收取费用,以解决日常开支。他们也知道不合理,但经费没有来源,所以不得不收。”开门见山,冯老非常直接的说出了自己的看法。

  “严格来说包括大东防疫站在内的所有防疫站都是属于违法收费。”冯老是这样评价这件事情的。

  冯老认为,商场、农贸市场、超市、饭店、理发店,属于国家公共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并不是象沈阳这样每年都办一次。但卫生部门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上面规定的公共场所,只要和食品沾边,除了套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外,还套用《食品卫生法》,以至出现辽宁省规定的“每年换一次”的现象,是不合理的。同时冯老认为《食品卫生法》针对的是企业,而且是食品生产企业。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则主要是应用于公共场所。

  虽然防疫站执行的是省物价标准,但是地方法规必须同国家大法相一致。93年制定的地方收费标准与现行《产品质量法》相抵触,必须要更改。而收取监测费用如果没有找到法律依据,这个收费项目也应该予以取缔,马上废止。

  “其实监测费用只是很小的一部分,现在不合理收费的现象有很多,主要还是要从转变政府职能角度来考虑。

  经济调节,靠政策;市场监管,靠法制;不靠收费,更多在于规范化;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冯代表认为,一个政府应该在这四个上面下力气,才是真正的三个代表思想的体现,也是政府职能的一个新的时代,政府职能的一个新的定位。过去政府职能是在领导企业、办企业,现在更多的是要转变为服务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现的都是服务,四项职能里面并没有体现收费。

  采访中,冯代表向记者讲了几句话,很有意思。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审批化、审批权力收费化。说的就是目前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作风问题。这三个方面的倾向不改变,四项职能无法实现。许多部门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最终目的是在收费,“他们考虑的是各部门的利益,不是从国家,老百姓的利益出发的”。

  那么究竟如何才能体现服务型政府呢?冯代表是这样说的,“如果每一个部门都能将不必要的收费项目取消,那么贪污、腐败现象就能得到很好的克服,政府也就好定位了。”  记者 王冰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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