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上助中小企业一臂之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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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0日11:17 南方日报 | ||
制度创新———壮大民营经济 在税收上助中小企业一臂之力 杨卫华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上升,作用日益增大。据统计,我国现阶段民营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而中小企业的绝大多数也为民营企业。为了更好地推动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应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国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杠杆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促进作用。 调整税制,合理确定税收负担 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尤其是所得税负担,是当今世界税制改革的趋势。为了促进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应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的原则下,适当调整现行税收制度,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根据我国的实际,在流转税方面可考虑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同时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适当下调;在所得税方面,应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适当下调。同时,应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成本列支范围和列支标准。允许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实际用于培训职工的费用;允许中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在税前计提企业发展基金;对于给中小企业作发展基金的捐赠,不超过应税所得额30%的准予列支;对中小企业新产品的广告费,允许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列支。 调整税制、降低税率,从静态看会使税收收入减少,但如果从动态看,税收收入不仅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因为,税负降低有助于促进民营中小企业的更大发展,丰沛税源,扩大税基,增加收入;适当降低税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纳税人的逃税心理,促进纳税人自觉交税,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在适当降低税负的同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强化税收管理、规范减免税、堵塞漏洞等措施,减少税收流失,增加税收收入。 制定有利于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实行优惠。为鼓励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企业效益,对增加自有资金的中小企业,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免税或降低适用税率的照顾,以引导企业注资。为了帮助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国家除了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外,还可考虑对民营中小企业将税后利润用于再投资的,准予将再投资额已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抵免新增利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应纳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借鉴国外经验,凡在欠发达地区(如我国西部地区)投资创办的民营中小企业,除从获利年度起“二免三减半”外,在期满后的5年内,再给予应纳税款30%~50%的减征。 对投资于高新技术等有关行业的中小企业,允许企业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激励企业更新生产手段。 为引导中小企业调整、优化产品结构,政府应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改变中小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结构,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在税收政策方面,对生产“精、尖、特、优”产品的中小企业给予5年免征所得税的照顾,让中小企业朝“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方向发展,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对新开办的符合国家企业政策的民营中小企业,从开办之日起,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照顾。 为了扩大就业,除保留现行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和比例的,给予一定时期的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外,对在老、少、边、山、穷地区举办的有利于扩大就业的民营中小企业,应给予延长减、免税期限的照顾。通过税收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吸收更多的失业者就业。 对直接为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油料等种植业服务和对农产品深加工的民营中小企业,以及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环保型企业,除了一般的减免税规定外,还应增加一定年度的减免税优惠,以引导中小企业投资。 优化对民营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和征收管理 在规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的前提下,对收入比较少、所得比较小(如年所得额1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应允许企业选择纳税方式,可以按税法的规定,选择交纳个人所得税或交纳企业所得税。 在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要通过全面清理收费,加快费改税的进程,将一部分费改为税,规范税、费征收,减轻中小企业的费用负担。否则,降税增费不仅不能减轻企业的负担,而且可能滋生腐败。 对民营中小企业,在征收管理上要通过税收制度规定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让纳税人了解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规范征、纳行为。同时,税务机关要积极帮助民营中小企业建制建账,加强财务管理,降低成本,增加收入。 (作者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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