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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毒月饼”案:媒体道歉厂家索赔无果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0日15:08 人民网
  人民网南宁5月20日电 2001年中秋节期间,在两广、港澳乃至全国都闹得沸沸扬扬的“岑溪有毒月饼”事件,经过一年多的诉讼,到今天终于“尘埃落定”。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二审判决,维持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广东电视台、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需在媒体上登报赔礼道歉,厂家广西岑溪市金罗饼厂索赔40万的请求不予支持。

  事件:误售氢化钠与月饼专项检查

  2001年9月,广西玉林市一个化工店误将2.5公斤氰化钠当成食物添加剂卖给顾客,由于时值中秋节,广西、广东有关部门决定开展大规模的月饼安全专项大检查。

  在检查当中,广东省信宜市工商局下属的贵子工商所发现,岑溪市金罗饼厂所生产的月饼含有氰化物,遂向上级部门进行了报告。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广东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也就此事进行了报道。

  《广州日报》2001年9月30日报道:“岑溪金罗饼厂……月饼,经信宜市卫生防疫部分检验,其中两箱210个豆沙月饼含有剧毒氰化物。”

  《南方都市报》2001年9月30日报道:“封杀广西毒月饼,凡岑溪金罗饼厂所产月饼立即查封,群众发现该类月饼不要购买。”“工商部门将该名商人移交公安部门。”

  广东电视台2001年9月28日报道为:“凡是发现广西岑溪金罗饼厂生产的同类月饼,立即查封,群众发现该类月饼不要购买。”

  大批的报道出来后,群众谈“金罗饼”而色变,由于时值玉林市误售2.5公斤氰化钠,一时间,各式各样的传言纷纷出笼,社会上均误认为金罗饼厂的月饼就是“有毒月饼”,该厂的月饼无人问津,经济损失惨重。

  事实:金罗月饼氢化物没有超标

  面对这种局面,广西岑溪市会同上级梧州市政府马上对该厂生产销售进行专门调查。2001年9月28日、29日两天,共检查月饼经销点1506个,发现金罗饼厂的各类月饼共计2790.85公斤。有关部门对该厂库存抽样和对经销的各种金罗月饼、信宜防疫站提供的样品进行检验,结果报告显示:定量检验全部样品氰化物含量均<0.03mg/kg,在国家粮食卫生标准允许值(≤5.0mg/kg)以下。

  为此,该市于29日下午对该厂的产品解封,允许进入市场销售,由卫生、工商、公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并致函广东新闻媒体,说明实际情况,避免造成讹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但是一切都迟了,金罗月饼无人问津,大量的月饼被退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

  诉讼:广东三大媒体状上有名

  2002年2月10日,在与各媒体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岑溪市金罗饼厂以侵权为由,将广东电视台、广州日报社、南方都市报社和广东信宜市工商局等四单位推上被告席,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40万元。

  原告在诉状中称,岑溪市金罗月饼厂是生产饼类食品的个体经营者,生产的金罗牌月饼畅销广东、广西市场,2001年生产的月饼,经广西岑溪市、广东信宜市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投放市场。

  2001年9月22日,被告广东省信宜市工商局下属的贵子工商所,对月饼进行抽样送检。9月25日,信宜市卫生防疫站做出检验结果:金罗豆沙月饼每公斤含有1毫克氰化物。被告遂将结果整理成《关于我市贵子工商所查获含有氰化物月饼的情况汇报》,上报至茂名市工商局,同时,被告信宜市工商局又向报社和电视台记者提供了新闻材料。使《广州日报》等媒体做了不属实的报道,使社会上均误认为金罗饼厂的月饼就是“有毒月饼”。

  不但如此,金罗饼厂的老板梁秋凤开始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亲朋好友纷纷来电问是否用氰化钠做月饼,甚至有的地方死了人,都跟她的月饼挂上勾。其女儿在学校里面被同学指骂“你妈生产毒月饼”。面对街坊邻居谈论“金罗毒月饼”,梁秋凤声名狼藉,无地自容。

  首次开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2002年5月16日,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一案件。原告、四个被告单位均派出了自己的辩护律师,并进行了当庭答辩。

  被告之一广东信宜工商局在答辩中称,工商部门是在配合当地政府进行月饼专项检查时,发现原告所生产的月饼含有氰化物,并在职权范围内向上级部门汇报,并且所汇报的内容真实,并没有夸大其词,更没有对原告造成侵权。同时,他们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的诉讼管辖权只能是信宜市人民法院。

  被告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和广东电视台在答辩中均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所以,他们并没有对原告造成侵权。

  由于被告之一信宜工商局提出的异议,法庭经过20分钟的休庭后,宣布择日再审。整个开庭从早上9点开始,9点40分结束,不够一个钟头。

  再起波澜:岑溪工商成为被告

  在状告广东三大媒体的同时,金罗饼厂于2001年11月22日向岑溪市工商局请求行政赔偿,对方于2002年1月20日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原告不服,于2002年3月15日向其上一级单位梧州市工商局申请复议。2002年5月15日,梧州市工商局送达复议决定书,驳回饼厂的行政复议请求。2002年6月。岑溪市金罗饼厂将岑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工商局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7月24日,此案由岑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饼厂称,2001年9月28日,被告以原告生产的月饼含有有毒物质为由,而对原告的月饼进行封存,后来虽然解除了封存将月饼返还原告,但销售时间已过,影响已经扩散,还是造成原告1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饼厂认为,原告的月饼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但是岑溪市工商局接到广东茂名市工商局《信宜市查获氰化物月饼情况通报》时,没有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食品没有造成中毒事故或有证据证明可能会导致食物中毒的情况下,就冒然对原告的食品进行封存,没有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三十八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要求,由此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饼厂还称:《食品卫生法》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对已经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封存措施。由此可见,对封存授权的单位是“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而不是“工商行政部门”。被告在接到广东方面的情况通报后,应移交给卫生行政部门,而不是封存,所以被告的封存行为是超越职权行为。

  岑溪市工商局答辩称,当时正值广西全境紧急追查玉林市误售氰化钠的去向,他们在接到广东方面的情况通报时,在梧州市和岑溪市卫生防疫部门对原告生产的月饼抽查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不能排除原告所生产的月饼与玉林误售氰化钠事件的联系,也不排除其月饼有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嫌疑。由此,工商部门采取强制应急措施的证据是充分的。

  另外,被告称,由于不能排除原告生产月饼与玉林市误售氰化钠有联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出发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采取应急措施没有超出职权范围。

  被告还称,工商部门在明确原告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后,即予以解除强制措施,将所扣押的月饼完好无损地归还原告,没有造成原告的直接财产损失。

  2002年8月,岑溪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岑溪市工商局在2001年9月28日查封原告的月饼违法,案件的受理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但因被告查封使原告的月饼退货造成的损失不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有毒月饼”案正式开庭

  2002年8月29日,这宗“有毒月饼”事件,经过数番波折后,再度开庭。原告岑溪市金罗饼厂与被告广东信宜市工商局、广州日报社、南方都市报社、广东电视台等四个单位在法庭上展开激烈的辩论。

  原告岑溪市金罗饼厂在法庭上称,去年中秋节前,由于被告信宜市工商局在检查月饼的时候,对上级主管部门做了不符合事实的汇报,并向报社提供了新闻材料,广州日报等三大媒体在报道该事件的时候,夸大其词,用耸人听闻的言词。称原告所产生的月饼为“有毒月饼”,致使原告生产的月饼无人问津,直接经济损失12多万元,并对原告的名誉产生恶劣的影响,为此,原告要求四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共计40万元。

  被告广东信宜市工商局称,他们是在配合当地政府进行月饼专项检查的时候,对原告的月饼进行送检时,发现原告的月饼含有氰化物,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向上级部门做了如实汇报,并没有失实。而且,他们也从来没有向新闻媒体提供过任何新闻材料。

  被告三大媒体均称,他们是根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的紧急通知精神,进行了真实客观的报道,并没有夸大其词,更没有恶意侵犯原告的名誉。根据有关法律精神,新闻媒体在依照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文书,进行如实的报道时,不认为是侵权。

  法庭在经过调查、辩论等阶段后,征求双方的意见是否同意庭外调解,原告方表示愿意调解,但四被告均不同意,法庭宣判休庭,择日再判。

  结果:媒体道歉厂家索赔未果

  2002年10月21日,在历经8个多月的起诉、审理后,岑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被告广东省信宜市工商局在此案中不负民事责任;被告三大媒体须为金罗饼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对金罗饼厂要求被告赔偿40万元的经济、精神赔偿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岑溪市金罗饼厂将自己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月饼投放市场,是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的一项经营活动,应当受法律保护。

  被告广东省信宜市工商局在检查中发现原告所生产的“金罗牌”月饼含有氰化物,即将此事向上级部门书面汇报,汇报的对象是特定的,原告并没有举出被告将此材料对外扩散或向新闻媒体提供的证据,故原告以被告广东省信宜市工商局向上级部门书写的情况汇报侵害其商品声誉、商业信誉,要求被告进行经济、精神上损失的赔偿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不予支持。

  被告广东电视台、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在报道和播放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紧急通知时,在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所生产的月饼是不能食用的毒月饼的情况下,擅自配加了“毒”字标题予以报道,有损原告生产的金罗牌月饼的商品声誉、岑溪市金罗饼厂的商业信誉,违背了采写、发表、广播新闻应当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三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广州日报社、南方都市报社两被告应在各自的报纸的第一版显著位置登载、被告广东电视台应在本电视台的适当时段播放恢复原告广西金罗饼厂商业信誉和“金罗牌”月饼的商品信誉,并赔礼道歉的文章及报道,同时驳回原告要求经济、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

  原告和南方都市报社、广东电视台三方不服,同时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饼厂大声喊冤

  2003年3月,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经过审理后,2003年5月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广东电视台、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需在媒体上登报赔礼道歉,厂家广西岑溪市金罗饼厂要求索赔40万的请求不予支持。诉讼费由广东电视台、南方都市报和岑溪市金罗饼厂各承担4000余元。

  饼厂老板梁秋凤女士5月20日称,既然侵权,为何不见赔偿?据悉,她还想把官司打下去。(欧玉彪)来源:人民网 200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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