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三位公民建议书:正在办理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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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1日04:18 新华网 | ||
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三位公民建议书: 建议正在办理中 能否进行宪法审查尚未知 记者20日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部门获悉,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以公民名义向提出的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书,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已经收悉,并且按照《立法法》相关规定,正在办理当中。 虽然十分渴望听到的反馈信息,但这几天三位博士并没有天天打听、催促。“不会这么快的,人大总有些内部程序要走。”滕彪说。 但让滕彪感到一丝欣喜和意外的是,5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他所在学校的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老师接到称是全国人大打来的电话,要找滕彪,因他没接到电话,不知来电者有何具体事宜。“他们还会再和我们联系的。”滕彪的话语中充满期待。 据悉,5月14日,三位博士将建议书传真给法工委,在确认收到后,又补寄了建议书的原件。“算时间,应该收到了。” 对于三位公民来说,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他们能做到的都已经做到了。剩下的,惟有真诚期待来自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答复。因而,这份公民建议书究竟能否首次以来自民间的力量启动我国的违宪审查程序,到现在还是个未知数。 据有关法学专家介绍,我国《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但《立法法》并未同时对公民建议书的反馈渠道和程序、以及回复时间、期限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而且,以往收到的来自普通公民的审查建议并不多见。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一位工作人员称,对于人大代表的建议,按法律规定应给予有限期的答复,但对于普通公民的法律建议,尤其对像三位博士提出的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法律审查的建议,的确是个新生事物,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答复。 那么,一般情况下,立法机关对公民建议将会如何处理?对此,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说,《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立法法》第九十一条原则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因为《立法法》没有规定和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时限,建议书会不会因无法启动审查程序而被无限期搁置而最终不了了之?这也是三位博士深为担心的。应松年教授说,“这确实是个问题。” 应教授认为,对这样的重大制度问题,应该制定个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审查期限,来保证审查程序的启动,审查结果也应及时通知建议人。应教授甚至认为,“为此,有必要提交一个专门议案。” 三位公民的法律建议书经本报率先报道后,激起舆论广泛关注,也引起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据悉,已有法律委员会的委员表示出对这份公民建议书及所涉及《收容遣送办法》的法律问题的关注。 有专家认为,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变革,需要每个公民的点滴努力和促进,一部法律、一项制度的改革,不是一朝一夕间改变的。变革的过程与变革的结果,具有同样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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