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税局出台10项优惠政策 纳税人可减负10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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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1日07:55 新华网 | ||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广东省国税局5月19日出台了有利于促进广东省经济的10项税收优惠政策。 据初步估算,这10项政策可减轻全省纳税人税收负担10亿元左右。 其主要内容是:全省按月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业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000元调高到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800元调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日)征税的起征点由现行50元提高到150-200元;对全省下岗失业人员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00元一律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800元一律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日)征税的起征点由50元一律提高到200元;对月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临时在集贸市场销售货物每次(日)不超过起征点的个人,免征增值税。 对境外捐赠的防治非典防护用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以及救护车、防疫车和消毒车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经鉴定审核,企业为研究抗非典药品、用品等发生的有关费用可作为技术开发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项费用在2003年1月至1 2月发生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进一步加快出口企业的退税进度,按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及时退税给企业。对遭受非典严重影响而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在报省国税局审批后准予延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企业所得税。 将全省纳税人2003年6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5日,个别纳税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申报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酌情进一步延期。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准予延长的,可相应地适当延长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期。(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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