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开保单也要赔200万附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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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1日08:4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一名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刚交首期保险费,体检完成不到10个小时,便不幸身故,这时保险公司还没来得及开出保单。这单保险的受益人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附加合同赔付200万元的标准向信诚提出索赔,信诚以未收到体检报告、未同意承保为由,拒赔附险200万元。这起全国时间最短、标的最大的个人寿险理赔案一度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昨日,广州天河法院一审判决信诚赔付给受益人(投保人之母)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及利息。 投保人投保翌日便 遇刺身亡 2001年10月5日,广州市民谢某听取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黄某介绍后,与之签署了《信诚人寿(投资连接)保险投保书》,指定其母作为自己的保险受益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附加合同(共附加5项)的其中1项为“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0万元。 2001年10月6日,信诚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信诚随即安排谢某在当月17日进行体检。10月17日下午,谢某在信诚指定的医院完成了体检。 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谢某在某酒楼吃夜宵时不幸遇刺身亡。 “信诚”以未开保单为由 拒赔附险 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信诚及相关再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金200万元。 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此案诉至天河法院,请求判决信诚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 未收取体检报告不影响合同成立 法院认为,由于谢某与信诚的保险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加上谢某翌日又缴付了首期保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谢某已履行,那么这份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已成立、有效,谢某、信诚均应按约履行。 关于涉及赔付金额达200万之巨的“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法院认为,因为这是信诚在所有投保人投保前就预先制订好的、将重复使用于不特定投保人的格式合同条款,当中“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一文句,没有约定信诚将在何时同意承保、用什么方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谢某的解释。所以,法院认为附加合同不仅成立,而且已经生效了。 法院指出,谢某应信诚的安排作了体检,就履行了健康告知义务,故否定了信诚方面提出的“未同意承保”的主张,也不认为信诚事先赔给谢母的100万元是通融赔付,指出信诚只赔付100万主险、不赔200万附险属于违约。 原告律师认为本案判决 非常公正 拿到判决书后,此案原告律师之一的习宏律师表达了她的意见。她说,从缴纳保费到保单开出之间这段时间,对投保人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责任的归属,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她说,在这个案子里,对签订了投保书、缴纳了保费、通过了体检,但保险公司尚未出具保单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关系是否确立的这一重要问题,此案判决结果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她感觉法院的判决跟国内、国际关于寿险的先进理论和实践做法比较一致,很公正。进一步说,对于国内保险业界惯用的投保程序,将来也可能改进为缴纳保费与开出保单同时进行。 据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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