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未出投保人被杀,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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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1日09:01 南方都市报 | ||
保单未出投保人被杀,赔 为全国投保时间最短标的最大寿险官司,信诚保险公司表示将上诉 新闻追踪 本报讯 (记者石磊)投保体检10小时后被杀的陶勇(化名)的母亲昨日告赢了信诚保险,天河区法院昨日判决信诚保险必须赔付200万元附加合同保金,对此判决不服的信诚保险表示将会上诉。 情杀在投保体检10小时后 投保人陶勇原在广州经营一家医药保健公司,他在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先期缴纳保费后,于2001年10月17日下午来到该公司完成体检。但在通过体检后的第二天凌晨,即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陶勇和另外3位朋友(一男两女)在天河某酒楼吃夜宵时,因情变突然被杀,而此时信诚人寿保险公司还未开出保单。 而更为离奇的是,陶勇的家人并不知道陶已买了巨额保险。只是在保险代理人黄女士随后打电话到陶勇的手机,陶的弟弟接听后才知道了这件事。陶勇的弟弟当时没有声张,他翻了陶勇的遗物后,找出了投保单,并在20天后与信诚保险交涉。 信诚保单未开所以拒赔 2002年1月14日,信诚保险及相关再保险公司经过充分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信诚智选投资连接保险”(即主合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本公司签发保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发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负保险责任”,同意向受益人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但依据“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的规定,认为陶勇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信诚保险尚未同意承保(即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金200万元。 2002年7月4日,这笔保金的受益人————陶勇的母亲一纸诉状将信诚保险推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被告席,诉请200万保金应一并赔付(本报去年8月曾作报道)。这起颇具戏剧性的国内时间最短、标的最大个人寿险理赔官司旋即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法院“未同意承保”理由不足 昨日的宣判中,天河区法院认为,陶勇与保险代理人黄女士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书已列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已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况且,陶勇已于签署投保书的次日,向信诚保险缴纳了首期保费,已履行了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因此,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成立。 法院还认为保险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表述不清,属不明确,法院依法作出有利于投保人陶勇的解释,视为合同已生效,加上陶勇依照信诚保险的安排已进行了体检,而信诚保险凭陶勇体检报告及财务资料对陶进行健康审查及财务审查为内部规定,以此为理由称“未同意承保”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200万元及利息给保单受益人陶勇的母亲。对于此判决信诚保险方面表示不服,并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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