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未出投保人被杀 法院判保险公司照赔200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1日10:34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戎明昌) 陶勇(化名)投保体检10小时后被杀,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尚未生效,只“通融”赔付了100万元,陶勇母亲告上法庭。昨天,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必须赔付200万元附加合同保金。该案为全国投保时间最短、标的最大寿险官司。 陶勇的母亲诉称,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陶勇听取了信诚人寿代理人黄女士对“信诚 被告信诚人寿保险公司辩称,该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尚未成立,保险责任未开始。陶勇向该公司投保金额总值300万元,属于高额保险,与一般简易人身保险不同。对于高额人寿保险,各保险公司均有严格的要求,需要投保人通过身体检查及提供财务证明资料,并根据投保人的体检结果与财务状况证明等情况决定是否承保,陶勇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且其参保体检的重要项目肝功能及验血报告等是在陶勇死后才由医院出具的,所以保险公司尚不能判定陶勇是否符合承保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不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而是参考有关条款的通融赔付。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陶勇与保险代理人黄女士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书已列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已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况且,陶勇已于签署投保书的次日,向信诚保险缴纳了首期保费,已履行了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因此,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成立,而保险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表述不清,属不明确,法院依法作出有利于投保人陶勇的解释,视为合同已生效,加上陶勇依照信诚的安排已进行了体检,而信诚凭陶勇体检报告及财务资料对陶勇进行健康审查及财务审查为内部规定,以此为理由称未同意承保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200万元及利息给保单受益人陶勇的母亲。
订两性学堂,打开性爱心门,赢取彩信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