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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给了我们战胜“非典”的武器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1日12:04 大连日报
  ―――解读《传染病防治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文/本报记者邵海峰图/苗新和 任何一种危机的出现,往往成为相关规章制度更趋成熟的契机。“非典”的突如其来,也使“规范”两个字彰显出前所未有的深刻意义。依法防治理念的提出和深化公共卫生应急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等等的建设,刻不容缓又恰逢其时。“非典”是对我们整个社会的一场挑战。依法抗击“非典”,并取得最后胜利,是我们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我们的社会将因此变得更加规范更加有序。

  当前,我们要打赢这场硬仗,既要依靠科学,又要依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简称《应急条例》)是我们防治“非典”的主要法律依据。

  1 “两法”内容和责任

  非典型肺炎已被列为法定传染病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有关“非典”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以及预防控制措施

  问:《传染病防治法》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传染病防治法》共7章41条,内容分为总则、预防、疫情的报告和公布、控制、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方面,从法律上对各种传染病的分类和防治做了明确规定,是保护人民健康的一部重要法律。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非典”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2003年5月13日,发布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共包括总则、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预防与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罚则、附则等共7章40条。

  问:“非典”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传染病病种。非典型肺炎是本世纪的一种新的疾病,有较强的传染性。2003年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决定将“非典”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

  问: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医疗单位以及个人各有什么责任?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具体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同防治传染病有关的食品、药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国境卫生检疫,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

  《管理办法》规定,卫生部对全国的“非典”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非典”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非典”监测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非典”防治管理任务。

  卫生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区之间、医疗机构之间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防治经验的交流;积极开发“非典”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支持开展“非典”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有关“非典”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2 关于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典”病人或者疑似“非典”病人时,都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非典”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卫生部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布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问: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应如何报告?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以下简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必须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典”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如何公布和通报疫情?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管理办法》规定,卫生部根据“非典”疫情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卫生主管部门通报。“非典”疫情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卫生部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布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疫情信息网络。

  3 关于预防与控制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社区、居委会、村民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实施控制措施

  问:在“非典”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哪些预防、控制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1)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2)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3)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4)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5)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6)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7)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8)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9)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问: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非典”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控制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1)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2)对疑似病,在明确诊断前,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3)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应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社区、居委会、村民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实施控制措施。

  《管理办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非典”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时,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控制措施:(1)及时到达现场,调查登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2)对密切接触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情况采取集中隔离或者分散隔离的方法进行医学观察;(3)对医疗机构外被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

  《管理办法》规定,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非典”病人死亡后,尸体处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立即消毒、就地火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可以对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问:“非典”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以下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以上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解除紧急措施,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问:在什么情况下可宣布疫区,对疫区可采取什么措施?

  答:“非典”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除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4条紧急措施外,还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4 关于医疗救治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立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

  对流动人口中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当按照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原则,及时送当地指定的专门收治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治疗

  问:哪些部门应及时提供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器械?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生产传染病防治药品、器械的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时提供必需的物资是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处理疫情的人员、防治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购进医疗防护用品、药品和医用器械,必须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办法进行,确保质量和安全。

  问:医疗机构应该怎样进行“非典”救治工作?费用如何结算?

  答:《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指定专门机构和车辆负责转运工作,并建立安全的转诊制度。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隔离、消毒条件,配备必要的救治设备;对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当分开隔离治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立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负责收治可疑发热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当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立发热病人隔离观察室,发现可疑发热病人时,及时通知县级医疗机构派专门技术人员诊断或者转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传染病医疗救治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管理办法》规定,对流动人口中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当按照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原则,及时送当地指定的专门收治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治疗。医疗机构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病人。对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病人实行免费医疗,所发生救治费用由政府负担,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5 关于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要有以下监督管理职权: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问: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权?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要有以下监督管理职权:(1)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3)依照本法规定,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前款所列职权。

  《管理办法》规定,卫生部对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督察、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督察、指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1)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2)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3)公共场所的消毒;(4)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5)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6)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6 关于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对引起“非典”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对哪些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问: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造成流行危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引起“非典”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实验、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违反《管理办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的哪些行为可采取强制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答:《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非典”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2)在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3)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管理办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2)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3)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4)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5)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问: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哪些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司法部门可追究法律责任?

  答:《管理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非典”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2)造成“非典”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3)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4)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5)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6)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非典”,造成他人感染的。

  7 《应急条例》应运而生

  《条例》确定了应急处理指挥体制、制定应急预案及其启动程序、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制度、疫情报告、通报和发布制度,以及人员隔离、群体防护等应急处理具体措施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首先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问:在全国抗击“非典”之际,国务院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党中央、国务院本着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4月14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作出了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决定,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根据会议精神,国务院有关部门顺利完成了条例草案。5月7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5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公布施行。

  条例的施行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提供重要法律保障,并将在当前的“非典”防治工作中发挥重要指导作用。条例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总结了“非典”防治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借鉴了国际上一些好的做法,重点解决了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信息不准确、反应不及时、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确定了应急处理指挥体制、制定应急预案及其启动程序、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制度、疫情报告、通报和发布制度,以及人员隔离、群体防护等应急处理具体措施,以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有力、有效、有序地进行。对应急处理经费和生活困难者的医疗救助也作了明确规定。

  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条例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概括地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突发性事件,它是突如其来的,不易预测的;二是在公共卫生领域发生,具有公共卫生属性;三是对公众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凡是具备以上三个特征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都在本条例适用范围之内。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发生《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或依法增加的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临床表现基本相似患者,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是指危害严重的急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

  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处理应急事件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首先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这是减少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保证,是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前提。预防为主是卫生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做好预防工作,可以有效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减少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统一领导是指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中,必须坚持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应急指挥部,对处理工作实行统一指挥。

  分级负责是指全国性的突发事件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突发事件,由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的应急处理工作;地方性突发事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要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反应,搜集、报告疫情及有关情况,立即组织调查,组织医疗队伍,积极开展救治,并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采取果断措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事态发展。

  问: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作出贡献的人员以及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国家给予什么样的照顾政策?

  答:为鼓励战斗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第一线的医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条例作出了一系列规定。第一,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第二,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参加突发事件处理的,除医疗卫生人员外,还有生产经营企业的职工、志愿者等各方面人员。对所有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员,人民政府都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国外对突发事件的预警手段

  对传染病、地震等重大灾难、突发事件,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一套有效的防范和干预系统。比如对重大传染病流行,就有一套完整的监测、预警以及包括抢救、隔离、科研、采取应对措施在内的干预机制。世界卫生组织在日内瓦建立的“全球疾病警报网络”,属于国际间的一个防范和干预系统。面对重大传染病流行,一些国家的预警机制通常反映在这样几个层面上:

  一是法律赋予政府官员、专业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比如,《美国公共卫生服务法》第361章规定:美国卫生部长有责任预防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本国并在本国内传播。第42部《美国联邦法案》第70、71章规定:卫生部有权对某个疑似病例进行拘留、医学检查或有条件释放。

  二是有关部门与部门首长根据自己的职能、责任,尽早启动应急中心,统一指挥防疫。比如,针对“非典”疫情,美国于3月14日启动了卫生部紧急指挥中心,并于第二天向各州卫生局发出一份加强“非典”监控的工作手册,向全国派出300名医学专家指导工作,向全美的医院和医生发出疫情警告,向准备到疫情国旅行的公民提出建议,等等。

  三是在卫生部应急中心的指挥下,整合、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比如,美国卫生部长与美国疾病控制中心于3月15日共同举行全国性电话新闻发布会,向全美新闻媒体介绍 S ARS在美国的流行情况,并向公众宣布所辖的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国家卫生研究所、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三大部门的具体职能。

  四是明确卫生部门与地方关系,比如协同向市民普及防控“非典”知识。

  五是医生及时把预测的结果如实告诉病人,也可以从最坏处考虑,把后果说得比实际后果更严重些,以引起病人充分的重视,配合医生采取积极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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