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广告说话算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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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1日12:11 哈尔滨日报 | ||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广告内容也算售房合同。 黑龙江赫升律师事务所的巴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新的司法解释,销售宣传广告作为商品销售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广泛存在于商品房交易市场。鉴于目前90%以上的商品房是通过宣传广告进行促销的,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如果就其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在买受人就此内容提出订立合同时,该销售广告内容的对象就已特定化,《解释》明确规定应当将该内容视为要约,而买卖合同的订立则视为买受人对出卖人要约的承诺。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下,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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