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可能引发投保程序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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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1日12:19 南方日报 | ||
记者观察 在200万元保险案的背后,保险业界对此案的关注程度更令人吃惊,因为此案最终的判决结果将解决填写了投保书,缴纳了保费,通过了体检,但在保险公司尚未出具保单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关系是否确立的问题,业界人士甚至猜测,该案将引起国内惯用投保程序的变更。 天河区法院昨天的判决书上写道:双方已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况且,投保人已于签署上述投保书的次日,向被告缴付了首期保费,已履行了其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合同成立。短短的几句话,意义却非比寻常。而友邦保险公司一位业务员告诉记者,按照通常情况,如果投保人患有严重的疾病,如心脏病等,保险公司一般不会承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定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似乎对保险公司不公平。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著名寿险专家魏迎宁在其所著的《人身保险》一书中则指出: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在投保人已经填写了保单并缴纳了保险费,而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之前,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按照惯例或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一般要承担给付责任,因为,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表明有投保的诚意,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表明初步同意承保。从收取保险费到出具保险单的时间很短,把保险期限略微向前扩展,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优待,使保障更充分。 此案的一审确认,保险合同成立,这对于保险公司将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有鉴于此,有业界人士猜测,此案将会引起国内惯用投保程序的变更。即把国内现时惯用的投保程序:投保人先填投保书→缴费→保险公司核保→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变更为:投保人先填投保书→保险公司核保→缴费与开出保单同时进行(或者先出保单再收费)。戎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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