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台优惠政策促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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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1日17:34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马佳 通讯员王复轩)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减少非典型肺炎疫情的不利影响,北京市自5月1日至9月30日,执行多项政策措施抗炎救市。 受灾较重行业免征部分行政收费 北京市财政局决定,对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这包括: 1.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集贸市场等行业免征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含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测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公路养路费(限0.5吨以上营业性货运汽车及9座以上营业性客车)、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2.对公共交通客运行业(公交、地铁、省际长途汽车及客运站、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小公共汽车)免征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限0.5吨以上营业性货运汽车及9座以上营业性客车)、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3.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公共交通客运等行业免征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专指城市公用企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库移民基金、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教育费附加。 部分行业单位个人实行税收优惠 1.对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市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在京各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企业、个人等向各级民政、卫生部门以及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机构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可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由境外捐赠人向市政府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防护用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北京市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社区菜市场中经营农副产品的摊商以及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坐商,其经营蔬菜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出租汽车公司、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缴的承包费。 6.对出租汽车司机取得的运营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饮食业、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出租率低于20%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可视同房产闲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 九大措施支持经济发展 1.对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服务行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市及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可缓缴5个月。非典型肺炎疫情解除后,对少缴或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要按照正常缴费基数予以补缴。 2.市及区县财政部门继续安排解困资金。对百货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建筑、娱乐等行业支付职工工资困难的本市国有、集体企业,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统计核定人数,由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人每月290元标准借支基本生活费。 3.对承租市及区县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依法关闭或者停业的,减免租金50%;商业、服务业、餐饮业、娱乐场所等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减免租金30%,其中执行公企租金标准的,减免租金20%。市及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4.统一为大型商业企业、省际长途汽车客运站配备体温门检设备。 5.继续集中资金,确保市政府确定的现代制造业等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继续加大贷款贴息力度。 6.加大对企业扩大出口的支持力度。2003年,对出口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按出口额以1美元补贴1分钱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软件产品按1美元补贴3分钱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50%的贴息。上述奖励和贴息资金采取预拨或按季拨付办法。 7.对百货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娱乐、公共交通客运等行业及市属重点农口企业、市政府确定的农副产品配送中心,优先提供政策性流动资金 贷款担保或展期贷款担保,担保费减半收取;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利息,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及区县财政部门给予半年期的贴息补助。 8.对企业研制开发防治非典型肺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购置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摊入成本。 9.对市及区县所属旅游企业因支付人员工资、保障性供给、防疫性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费用困难而形成的短期银行贷款,市及区县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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