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首次适用新司法解释审理“非典罪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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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1日17:36 新华网 | ||||
今天,北京海淀法院将适用最新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开庭审理本市首个“非典罪犯”。这名被告人张月新以自己患有“非典”为名,购买北京京京肉食厂价值69.2元的熟食制品后不给钱,并持水果刀威胁事主。检察院将以抢劫罪对张月新提起公诉。据悉这是“两高”有关依法严惩利用“非典”疫情犯罪的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本市法院适用《刑法》和新司法解释审理的首起该类案件。 海淀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月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及其他方法抢劫集体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法院依法惩处。该院的公诉意见中,还将引用“两高”关于依法严惩利用“非典”疫情犯罪的新司法解释,请法院依照我国《刑法》和新司法解释,从重惩处该类犯罪。 详情:首次用新司法解释判案 抢劫69.2元肉食将换来重罚 今天下午,北京首起涉及“非典”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月新涉嫌(借非典疫情)抢劫一案在海淀法院新址开庭。据悉,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将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张月新提起公诉。 今天上午,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本市法院第一次用《刑法》和新司法解释审理判案。与此同时,中央电视台和中国法院网也在今天下午同步直播案件审理情况。 据悉,被告人张月新于4月24日,在海淀区清河毛纺厂南小区超市门前马路边,从京京肉食厂售货车上购买口水鸡1只、牛肉2袋、叉烧肉2袋等熟食制品,价值人民币69.2元。把肉食拿到手后,张月新谎称自己患有非典型肺炎,并持水果刀威胁售货员郝立新,拒不交付肉食价款。造成百余名群众围观、交通堵塞,警方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张月新被当场抓获。5月7日,海淀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张月新依法提起公诉。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月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及其他方法抢劫集体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法院依法惩处。该院的公诉意见中,还将引用“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法院依照我国《刑法》和新司法解释,从重惩处该类犯罪。 据了解,截至目前本市已经查处了一批“涉‘非典’案件”,包括敲诈勒索、抢劫财物、编造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孙东东认为,借用“非典”这一公共卫生事件在特殊时期制造恐慌,虽然不能改变原来的犯罪性质,但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在量刑上应该属于“从重判处”的情节。 新闻背景:非常时期抢劫依法从重处罚 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司法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记者张卉)(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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