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投保10小时内遇害 保险公司判赔200万元附加险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2日08:06 汉网 | ||
一名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刚交首期保险费,体检完成不到10个小时便不幸身故,这时,保险公司还没来得及开出保单。这单保险的受益人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附加合同赔付200万元的标准向信诚提出索赔,信诚以未收到体检报告、未同意承保为由,拒赔附险200万元。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 20日,这起理赔案悬念在广州天河区法院揭晓,法院一审判决信诚赔付给受益人(投保 事件回放 2001年10月5日谢某与信诚保险公司签署了投保书,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附加合同(共附加5项)的其中1项为“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0万元。 10月6日谢某按信诚的要求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并于10月17日下午,在信诚指定的医院完成了体检。10月18日凌晨1时许,谢某在天河某酒楼吃夜宵时,不幸被歹徒刺死。 2002年1月14日信诚称,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金200万元。争论焦点:保单未开合同是否成立 双方的争论可归结为一点,即投保人与信诚的保险合同(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是否已经确立。 被告坚持称,谢某死亡时,他们尚未见到他的全部体检报告,不能判定他是不是符合公司的承保要求,信诚与谢某的保险合同还没成立,附加合同的200万保险金,他们当然不必赔。 合同不清应倾向投保人 由于谢某签署了投保书,加上谢某翌日又缴付了首期保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谢某已履行。因此,法院认为这份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已成立。 关于涉及赔付金额达200万之巨的条款,法院认为,当中“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一文句,没有约定信诚将在何时同意承保、用什么方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谢某的解释。 未收体检报告合同照样成立 法院指出,谢某应信诚的安排做了体检,就履行了健康告知义务。至于信诚需凭他的体检报告作健康和财务审查,这是信诚的内部规定,法律并未对此作强制性的规定。
订两性学堂,打开性爱心门,赢取彩信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