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出台九条措施扶持民营经济 民企免征农业特产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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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2日08:2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龚炅) 为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省地税局日前推出九条措施,对民营企业的税费实行减免政策。这九条措施是: 第一条,新办的民营性质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以下同),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办的民营商贸企业(条件同服务型企业),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 第二条,现有的民营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第三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新办的民营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与软件企业相同的税收政策。 第五条,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等民营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民族地区的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第六条,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农业特产收入,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八条,民营经济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3-5年所得税。 第九条,对不以赢利为目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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