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欲抢注“非典”商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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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2日08:44 南方都市报 | ||||
有人欲抢注“非典”商标 业内人士分析此类申请与相关法律冲突难获批准,且人们感情上难以接受这类商标 本报讯 (记者方常君)近日,广州有企业和个人为洗手液和凉茶抢注“非典”商标。在申请人一再坚持下,广东商标事务所已将申请报给国家商标局审查,但业内人士分析,这 据介绍,4月中旬,广东商标事务所先后接到两单注册申请,一个是销售医用凉茶的个人,一个是广州一家生产洗手液的企业,两者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均为“非典”。作为商标注册代理服务机构,该事务所工作人员向对方阐明,该商标可能与《商标法》有关规定相冲突,难以审查过关,但对方均坚持要求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该事务所受理了申请,并于近日上报国家商标局审查。 业界分析一 反映商品用途违背有关规定 “非典”作为非常时期非典型肺炎的简称,已为社会所接受并被广泛使用。因此,业内人士认为,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情感上说,该类注册多半不会成功。 据了解,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说:“申请者一个是销售医用凉茶的个人,一个是生产有消毒作用的洗手液的企业,其产品对抗击非典型肺炎都有防护作用。如果使用‘非典’作为商标,都有反映其功能和用途的嫌疑,违反了《商标法》规定。如果该商标不针对其功能和用途,又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消费者的嫌疑,让人误以为其可防治非典型肺炎,按《商标法》规定,具有此类性质的标志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业界分析二 作为商标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除了法律约束外,有关人士还认为,在人类战胜了非典型肺炎之后,“非典”会成为这场灾难的代名词,因此人们在情感上也不能接受这个商标。这位法律人士说:“‘非典’已成为疾病的代名词,它会让人想起恐慌、死亡的沉痛经历,也会想起抗击疾病的动人故事,还会有科学胜利的喜悦,但它终究是一场灾难。” 据了解,《商标法》有也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都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业内人士认为,“非典”作为商标注册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据介绍,由于申请人一再坚持,广东商标事务所已将申请报给国家商标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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