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确立公民来信的法定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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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2日08:52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5月1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三位法学博士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办法进行审查。 普通公民向全国最高权力机关提出审查一部行政法规,自然有“石破天惊”的意义。近几年来,无论在民间还是在两会上,对已经实行了20多年、明显已经不符合时代要求的《收容遣送办法》的质疑的声音屡屡传出,但似乎没有引起太多的重视。当《立法法》赋予了公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进行审查的权利之后,今天终于有普通公民通过合法的、便捷的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无论其结果如何,这都表明了我国法治的进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但是,我们并不能仅仅满足于“上书”行动本身,尽管这种进步令人惊喜。正如三位法学博士所担忧的———“《立法法》中规定了公民有提出审查建议权,但并未规定 对公民建议的反馈程序和渠道”,“人家想理就理,不想理睬,就可能泥牛入海。对于 一般公民来信,往往都转入部门工作建议了。” “想理就理,不想理就不理”,这不奇怪,因为从法律规定上,无论是《立法法》,还是国务院《信访条例》,均没有要求收信部门有必须给以反馈和答复的义务。也就是说,即使是“泥牛入海”,在法律上,“上书”的公民也无可奈何。 记得在今年两会期间,有一则“特快传递”的消息,说的是一个人大代表把20多封告状信带到了大会上。这位人大代表说,之所以告状人托他带信,是因为这些信件在以往寄到有关部门后,“不起多大作用”,属于“想理就理,不想理就不理”那一类。而让人大代表转交就不同了,因为有法律规定,收信部门必须给代表答复反馈。同样的一封公民来信,经不同的人传递,其结果就有天壤之别,这暴露出我们法律上的一个漏洞:公民来信该不该有一个法定的地位? 确立公民来信的法定地位,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必须,是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必须,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必须。公民来信,其内容无论是涉及大众的利益还是其个人的合法权益,都是法律赋予并受法律保护的,而保护公民的这个权利,必须以收信部门有尽快研究、解决、反馈的义务为前提。如果收信部门接到来信,随手仍到垃圾筐里,法律又对此不管不问,公民的这个权力的保护就有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确立公民来信的法定地位,就要求接信部门做到对来信必看、必解决、必答复;还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不能无期限拖延;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泥牛入海”的信件,公民有追责甚至提起行政诉讼告其“不作为”的权利。 我们欣喜于每一个法治细节的进步,这也是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结果。但同时,公民权利意识的要求,也为国家权力机关顺应时代潮流、改革不良积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艾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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