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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之声:如何看待仲裁裁决的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2日08:5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案情

   陆某与某彩印制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印公司)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未能协商解决。陆某(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及奖金和退还多收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被诉人反诉称:被诉人要求申诉人上班,申诉人以被诉人拖欠其工资为由,拒不上班,并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违反了申诉人与被诉人签
订的补充合同的约定,故要求:依法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申诉人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仲裁庭审理裁决保护了申诉人的部分请求并保护了反诉人的请求。裁决作出后,陆某(原告)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如下: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2.被告彩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陆某工资及奖金。一审判决作出后,彩印公司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遗漏当事人的诉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评价

   对于该案,笔者只想就如何看待仲裁书的效力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1.《劳动法》第82条第二款规定:“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第18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以上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劳动法》对于裁决的效力是肯定的。当事人对裁决无异议就应当履行;如果对裁决不服就应起诉,如不起诉又不履行,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解释》对于裁决的效力的规定是有冲突的。笔者认为,对于裁决书的效力,我们应当严格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对于裁决,只要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应先履行。如果当事人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管是部分或者是全部,只要是当事人没有异议,都可提起诉讼,那么该部分裁决应当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坚持这一观点,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衔接上的许多法律冲突才能得到合理而妥善的解决。 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吕金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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