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详解廉租房二十二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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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2日09:04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记者杨晓宁田瑷璞 即将实施的《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暂行办法》,牵动市民的心。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住房才能作为廉租住房?而具备什么条件时,居民才有资格申请廉租住房,以及如何申请和办理廉租住房……为帮助市民了解廉租住房的有关政策,本报特请市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对市民普遍关心的有关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问:我市为什么要制定《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答:为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制定本办法。 问:本办法是否能在全市七区十二县(市)范围施行? 答:不是。本办法只限于本市的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太平区、动力区、平房区的市区范围内施行。 问:什么是廉租住房? 答:是指政府和单位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问:廉租住房由哪个部门来具体管理和组织实施? 答: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主要由市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只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购、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等日常管理工作。 问: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有哪些? 答:有财政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问:如何使用廉租住房资金? 答: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问:廉租住房的房源有哪些? 答:政府和单位建设的廉租住房;政府和单位出资购买的廉租住房;腾退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承租现有的公有住房;接受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问: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具有市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的;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连续一年以上领取低保金的;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公布的当年住房标准的(此项所列人均住房面积标准,随着城市居民住房水平的提高,可适时进行调整)。 问:办理廉租住房有哪些方式? 答:办理廉租住房主要有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三种方式。实物配租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租一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是对符合条件并已自行租赁住房的,按人口住房面积核发租金补贴。租金核减,是对符合条件已承租被认定为廉租住房的公有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核减。 问:廉租住房的面积和租金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答: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并可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适时对外公布。 问:承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是什么? 答:承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政府规定的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0%执行。 问:如何申请和办理廉租住房? 答:申请人持户口 簿、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住房情况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后,在申请人所在各社区居委会内公示,有单位的同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哈尔滨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上报区廉租住房办事部门审核后,报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批准。 问:申请廉租住房有没有顺序? 答:对已取得实物配租、租金补贴资格的,实行轮候制度。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排序先后等条件,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照排序先后办理;无法确定排序的,可以采用摇号的方式排序。 在轮候期间,廉租户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区廉租住房办事部门应根据变化情况提出变更意见,上报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给予变更登记。对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置的,取消当年资格,重新轮候。 问:廉租住房如何兑现? 答:取得当年实物配租资格的,应持《哈尔滨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与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取得当年租金补贴资格已租赁住房的,应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交房屋所有权人,由房屋所有权人持该通知书,到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办理结算。取得租金核减资格的,应将《哈尔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核减通知书》交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由房屋产权管理单位持该通知书,到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办理结算。 问:建设重点工程和危房棚户区改造时如何安置廉租户? 答:在政府组织的重点工程和危房棚户改造建设中,实行拆迁安置与解决廉租户的居住相结合、危房棚户区改造资金与廉租住房资金相结合、拆迁摸底调查与廉租户的申报核定相结合,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优先解决。 问:建购廉租住房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答:新建廉租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免交有关费用。购买用作廉租住房的旧腾空房,免交交易手续费和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问:廉租住房实行何种管理机制? 答:实行廉租住房退出机制。区廉租住房办事部门每年对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查一次,发现情况有变化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实物配租的,其收入超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批准,按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连续两年不再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经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批准,应腾退承租的廉租住房,确有困难暂不能腾退的,按市场租金计租。 2、对租金补贴的,其收入超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部门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后,同时停发租金补贴。 3、对租金核减的,其收入超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部门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后,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停止租金核减。 问: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或外迁时,该如何办理续租手续 答: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同户籍并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60日内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办理续租手续。 问:廉租住房的产权归何部门管理?如何管理? 答:由政府出资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按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建的廉租住房由产权单位管理。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设立专门账、册、表、卡,实行统一管理。 问:廉租住房的维修养护等该如何进行管理? 答: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公房修缮范围、标准,实行统一管理,对所管理的住房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问:廉租住房是“终身制”吗? 答:不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批准,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1、廉租住房无故闲置3个月以上的; 2、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3、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兑、转借、调换的; 4、未经批准对廉租住房改修、改建、改动设施和设备的; 5、改变廉租住房使用用途的; 6、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廉租住房的; 7、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问: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或管理者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租住廉租住房人违反《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市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委托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廉租住房行政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关于廉租住房还有哪些其他方面的规定? 答:实行配租的廉租住房,产权单位不得按出售公有住房政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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