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 违者将被依法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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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2日09:09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 (记者 谭建东 通讯员 叶华新)从昨日开始,广州市将全面禁止以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形式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精神,广州市工商局昨日向市属有关广告经营单位下发通知,即日起禁止以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形式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违反者将予以处罚。该局有关负责人指出,长期以来,一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宣传注册商 该局强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广告中宣传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或者是广告中含有以处方药商品名称注册的商标内容的,属于药品广告的一种表现形式,必须经过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如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与处方药的商品名称相同,企业字号与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相同时,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企业字号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之外进行广告宣传。 该局还规定,以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处方药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成立的各种咨询服务机构或者医疗服务机构,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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