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起保卫公众健康法律屏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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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2日09:31 解放日报 | ||
近日,国务院紧急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条例》,为全国抗击非典病魔提供了一个法律利器,《条例》带来了哪些新内容?意义何在?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律师。 意义阐述 施榕(二医大公共卫生学院副院长) 《条例》填补了法律空白 我国现有的《传染病防治法》是抗击“非典”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但“非典”有其特殊性,其概念是普通传染病无法涵盖的。发生“非典”疫情以来,我国不少地方政府发布了通告,对控制疫情,稳定社会秩序起了决定性作用,但这些公告不适用于全国范围。与此同时,卫生部等部门也发出了一系列通知,提供了关键的指导意见,但不具有强制性。此刻,《条例》的及时颁布实行,为今后抗击疫情的工作提供了方法上的指导和法律上的保障。在《条例》出台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颁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至此,我国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制度。 非常速度凸现非常效率 1988 年上海甲肝大流行,1989 年《传染病防治法》出台实施。而这次《条例》从起草到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只用了20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出台速度最快的一部法规。 非常速度体现了政府在非常时期的非常效率,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鲜明体现。《条例》及时总结了前一段抗击疫情工作中的实践操作经验,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原则和各项制度、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还明确了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解析 达庆东(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法学副教授) 责任到人 列举:《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而在过去,这类事件主要由主管部门,也就是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这里的“负责”与过去由部门负责不一样,而是责任到人,《条例》明确规定,未能履行职责的,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应对突发事件,单单靠卫生部门一家的力量往往难以应付,省级政府接过“担子”,便于全面调度,集中力量,解决问题。责任到人,保证了令行禁止,说到底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公众的健康安全。 信息报告“提速” 列举:过去根据有关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等,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乙类传染病,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现在这个时限大大缩短。《条例》规定,发生重大、紧急疫情,省级政府必须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政府和设区的市级政府必须在接到报告后的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还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构建起多渠道、快捷、纵横协调的信息报告制度。 点评:这次防治非典的战役中,少数地方出现了预警能力不足、监测系统反应不灵等问题,把建立监测、预警机制法制化,未雨绸缪,是为了今后不再打无准备之仗。而当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就是生命,信息报告时限的缩短,显然大大提高了应对能力。 处罚力度加大 列举:《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条例》还明确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这两条在过去,没有明确列入禁止条款。 点评:缓报容易成为信息发布的“障眼法”,堵塞了缓报,才能让老百姓得到真实的疫情信息,才能保证上一级责任部门作出正确决策。在这次非典流行期间和以往的突发卫生事件时,造谣、传谣都给正常的防疫工作带来不小的阻碍,而不法奸商“混水摸鱼”,企图大发国难财的行为,也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给予严厉打击实属应该。 应急处理措施更完备 列举:《条例》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提出了很多具体措施,比如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人要以最快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治交叉感染和污染;奖励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举报有功者,对拒绝接受隔离治疗的病人依法强制执行等。 点评:这些措施不少都是从这次非典防治工作中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比以前的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列入《条例》,保证了职能部门在执行中有了更充足的法律依据,能更有力地行使维护人民生命健康的职责。 案例分析 张滨(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拒绝治疗、恶意散播者:最高可判极刑 案例一:据报道,北京一名发烧病人被120 急救车送往医院。途中,病人突然跳下车,打了一辆出租车后匆匆离去。有关部门紧急发动,四处寻找这名可疑病人和出租车司机。 律师意见:违反了《条例》第五十一条。这名发烧病人如果是“非典”患者,因逃避治疗而造成病毒传播,构成犯罪,则照《司法解释》,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七年以下徒刑;如果他明知自己是“非典”病人仍逃逸,则是故意传播病毒,如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使他不是“非典”病人,也扰乱了社会治安,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拘留15天或以下的刑事处罚。 发“非典”财者:可能没收财产 案例二:据报道,哈尔滨化工化学试剂厂擅自提价生产销售过氧乙酸。该企业生产的500 毫升装含量为20%的过氧乙酸,4月25日前的出厂价格在4.27 元至5.00 元之间,4月25日的出厂价格为7.96 元,未到市物价局申报。 律师意见:违反了《条例》第五十二条。像这样借“非典”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扰乱市场秩序的,应由工商行政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大发“非典财”,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依照《司法解释》,按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并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报记者曹静 金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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