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丈夫外遇”短信公证 罕见公证引起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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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2日10:03 法制日报 | ||
公证内容:丈夫“外遇”短信 本报讯(通讯员张坚栋 记者冉多文)近日,山东省烟台市公证处为一名怀疑丈夫有外遇的妻子,对其丈夫手机上一条“外遇”短信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手续,这件事在法律界引起争议。 前不久,一位妇女来到烟台市公证处,要求办理短信息公证,信息内容是一段男女亲昵的话语。据她说,这手机是其丈夫的,发这条信息的人与其丈夫经常保持密切的电话往来,而这条信息更证明了她的怀疑。该妇女称其曾数次要求离婚,均遭到丈夫拒绝,为保存证据,她申请先为短信进行公证,以便进行离婚诉讼之用。 烟台市公证处经过慎重研究,决定办理这一罕见的公证。据公证人员介绍,公证内容包括收到和发送短信的号码、时间以及短信内容,公证书还特别证明此次公证“是为离婚诉讼之目的”。 烟台市中级法院民事法官认为: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未对侵犯隐私权做出明文规定。司法解释指出,只有当侵犯隐私造成名誉损害时,才能按名誉权侵害案件处理。而这条短信能否认定为证据,必须由法院审理后决定,因此公证本身并未侵犯任何当事者的名誉。 据法官介绍,新婚姻法虽然明确了有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就目前该市法院的离婚诉讼案件审理情况看,有九成以上的受侵害者没有申请损害赔偿,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苦于无法取得有效的法律证据。这起罕见的公证是否合理,尚需法律界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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