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低保”管理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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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2日12:51 云南日报 | ||
最近出台的《五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12类城市家庭或人员不得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 12类家庭(人员)不得纳入“低保” 《办法》特别规定:12类家庭(人员)不能享受五华区“低保”。这12类家庭(人员) 这些家庭(人员)也可享受“低保” 《办法》规定,原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子女考入外地大中专院校,户口虽已迁出但家庭确实困难者仍可享受“低保”待遇;持有五华区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中有农业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母共同生活在城市的,而家庭实际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对子女给予“低保”;家庭成员中有精神病患者(无收入),每月用家庭收入支付患者医疗、护理费200元以上,扣除该医疗、护理费后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对精神病患者给予“低保”;家庭中有患癌症等不治之症,每月用家庭收入支付患者医疗、护理费500元,扣除该医疗、护理费后,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对患者给予“低保”;已故工商业者的配偶无工作可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费;对重新就业的“低保”对象采取“渐退”机制,即就业后的第一个月仍发放“低保”金,第二个月减少1/3,第3个月减少2/3,第4个月停发“低保”金;“低保”家庭有在校上学子女的,根据家庭实际情况保留其子女“低保”金发放时限,以鼓励“低保”对象就业和再就业,扶持“低保”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动态管理“低保”对象 《办法》同时规定,五华区对再就业年龄内(男18至55岁、女18至50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暂时未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享受保障的3个月内,到职业介绍中心登记就业,经两次介绍就业而不服从者1年内不得享受低保;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在享受“低保”期间全额领取“低保”金者,每天必须参加3-4小时由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在校学生、老、弱、病、残人员除外),差额领取“低保”金者,每月必须参加不少于48小时的社区居委会组织的社区内环境保洁、绿化、管理、治安、消防巡查、文明卫生监督等公益性劳动,凡1月内两次无故不参加者将取消家庭或个人的“低保”待遇,并且自取消之日起半年内不得申请“低保”。 朱咏梅 刘艳(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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