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集中登记外来务工人员 整顿出租出借房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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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2日22:5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22日电(记者 王文韬 李烽)记者22日从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获悉,为保证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巩固首都非典防治工作成果,防止疫情出现反弹,从5月20日起至6月10日,北京全面开展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集中登记和出租出借房屋清理整顿工作。 集中登记、清理整顿工作由北京市各级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外管办领导并具体 一是除经北京市建委批准的建筑施工人员外,由基层外管站、社区(居村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租借房屋的外地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登记,发给《外地来京人员临时登记卡》(由市外管办统一印制)。对其中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也要重新备案。 对5月20日以后来京、返京人员要在登记的同时到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体温检测、疫情登记,经检查身体合格,在临时登记卡上注明,方可入住社区。入住社区一周内应每天到卫生服务站报告或测量体温;一周后合格的发给健康证明。没有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地来京人员不履行责任造成疫情发生或扩散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对居住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外地来京人员由单位或雇主向街、乡外管办或社区(居村委会)如实报告人员情况,并进行集体登记,领取《外地来京人员临时登记卡》和健康证明。已进行登记后在市内迁移的人员应持《外地来京人员临时登记卡》分别向原住地和现住地社区(居村委会)进行报告,原住地和现住地社区(居村委会)要对其住址变动情况重新进行登记。 二是对出租(借)给外地来京人员的出租房屋进行全面登记。所有已租(借)或拟租(借)房屋的单位、个人,必须在6月5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层外管站或社区(居村委会)如实申报房屋出租、出借情况。已进行过出租登记的房屋,也要重新备案。 北京市各区县、街乡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成由公安、房管、卫生、工商、城管、劳动等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合工作小组,动员组织社区(居村委会)干部、积极分子等各种力量,对各类出租、出借房屋逐户、逐间全面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出租(借)房主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房屋出租登记;租(借)住人员是否进行了临时登记;房屋是否符合预防非典的条件;房屋消毒、通风等预防措施是否落实;房主是否对租住人员进行了非典防治宣传;房屋是否存在其他治安隐患。 对检查合格的房屋,发放《房屋出租(借)临时许可证明》;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防疫、安全隐患的房屋,责成其限期整改;对没有《房屋出租(借)临时许可证明》的房屋,社区自治组织有权阻止或停止其租赁关系,因终止房屋租借发生的经济关系变更、由房主与租借人双方协商解决。对拒不配合检查、登记工作,拒不整改,违规出租的房主,坚决依法处理。同时,各地区要将发生过问题的出租房屋列为重点,反复检查,确保措施到位。 落实“谁租借、谁留宿、谁负责”的防疫责任制,明确雇用、留宿单位及个人特别是出租房主的责任。禁止出租(借)无《房屋出租(借)临时许可证明》的房屋;禁止留宿无《外地来京人员临时登记卡》的人员;向承租和留宿人员宣传“非典”防疫的相关法律和知识;落实出租房屋和经营场所的消毒及承租、留宿人测量体温等防疫措施;发现承租、留宿人有非典可疑症状立即报告;督促承租人进行临时登记,主动为留宿人员进行集体登记。 出租(借)房主无力对出租(借)房屋采取非典防范措施的,应委托社区(居村委会)落实防控措施并支付相关费用。因不履行责任造成疫情发生或扩散的,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救治费用和经济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房主责任的落实情况实行举报制度,鼓励群众进行监督,各社区(居村委会)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居民公布。 建立外地来京人员统计报告制度。北京市各区县、街道、乡镇外管办要准确掌握本地区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底数及其变动情况,了解疫情和突出的动态信息,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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