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候选人”王亮当选人大代表的是是非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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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3日08:06 新华网 | ||
沙龙在座: 顾先生 深圳市福田区人大常委会官员 李先生 北京市民 封建强 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副处长经济学博士 许崇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知名宪法学家 据《中国青年报》5月21日报道,在日前举行的深圳市福田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独立候选人”、海归硕士王亮在福田区29选区直接参选,以高票击败正式候选人胜出。据报道,29选区推荐的两名正式候选人分别是一个集团和一个局的负责人。 顾先生:本次选举是严格按照《选举法》和《广东省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办法实施细则》进行的。首先要说明的是,我们没有“独立候选人”这个提法,法律也没有规定这样的概念。 按照法律规定,在人大代表选举中,政党、人民团体可以推荐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也可以联名提出候选人,候选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这次选举是差额选举,协商酝酿候选人的过程中,多数候选人都是选民提出的,“独立候选人”的提法,似乎不太合适。 王亮确实在最后获得了高票,结果已经当场公布。但按照有关规定,从选举结果公布,到最后确认其成为人大代表,还要经过两道程序:一是选举委员会审查通过,一是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人大常委会公告,并由人大常委会颁发《当选代表通知书》。 实际上,王亮当选和历次选举没有任何区别,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如果选票上没有选民想选的人,选民选举时可以另选他人。正式候选人之外的人获得选票,在历次选举中都出现过,并且按照规定,唱票的时候,所有得票人的票数都要公布。 李先生:我有些吃惊,也感到兴奋。活了40多年,我也参加过很多次人大代表选举,但每次选举,都是大家在选票上画圈打叉,即使是差额选举,大伙在选举前都明白谁会当选,谁是陪衬。真正的当选者,早就内定了。有时候,谁要是在画圈时没有符合上面的要求,居委会干部甚至会当场告诉你选错了。 当然也有不是候选人的获得过选票,但那是零星票数,不成气候。 我现在每逢选代表,心里就窝火,因为那些平时看都看不到的人,甚至连听都没听说的人,不知道咋回事就成了候选人,我不选,自然有人选他。呵呵,王亮胜出,我看不错,就是要通过这种方法让选民能独立思考,独立选择。 封建强:我想首先需要肯定它是中国民主政治生活的进步,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表明公民参政议政意识的增强。王先生不怕失败主动参与竞选,这说明他有强烈的参政议政欲望。作为一个“海归”人士,他这种做法值得提倡。 二是说明选民的选举行为开始步入理性。在过去的选举中,选民往往只能,也只会按照选票上的名单画圈。因此,选举结果没有任何悬念。王先生的当选,说明深圳市福田区29选区的选民开始学会考察候选人,他们会看候选人有没有能力当代表,也会看候选人能不能代表他们的利益。 三是说明我国的政治生活也在发生变化。作为一个海归人士,他肯定有很多本职工作要做,多一份职务就多一份任务,也多一份责任。王先生为什么愿意“自找麻烦”?这说明人大代表的作用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有了加强。 从这件事说开去,我认为,过去的选举制度,特别是协商候选人制度,基本上还是完善的。因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候选人由政党或者人民团体提出,他们提出的候选人,肯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比起随意推荐的候选人,应当具备更好的能力和更高的水平。因此,这种产生候选人方式的主导地位不能变。 不过,主导地位并不等于惟一地位,在当前的政治经济条件下,除了政党和团体,还有很多行业、部门甚至地区,都有各自的利益要求。各方面提出代表候选人,不仅符合他们的要求,也有助于促成代表候选人产生渠道的多样化,有利于促成选举过程中的竞争,也有利于不拘一格降人才。 许崇德:“独立候选人”的意思可能就是说,一个候选人是民间提出的。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没有这个提法和概念,我认为还是换个说法好些。其实,不管是不是选民自己提出的候选人,他们都是独立的。如果将选票之外的候选人称为“独立候选人”,会给人造成一种误导———认为除此之外的候选人都不是独立的,都是钦定的,这显然不正确。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大致为选民登记—划分选区—提出初步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选举。在这一过程中,候选人的提出非常关键,现在规定是由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提出,然后通过选举委员会组织选民小组会讨论协商。 这个制度设计是公正的,它能保证民意支持率高的人成为候选人。但问题可能出在操作环节,比如说,选举委员会的考察和统计不扎实,选民小组协商时,一些选民不出席,使得协商流于形式。 就王亮当选来看,它实际上涉及一个“竞选”的问题。无论是参与和正式候选人的角逐,还是在角逐的过程中宣传推介自己,都属于竞选。1980年,我国曾经提到过“竞选”的概念,当时人大换届选举,虽然法律上没有“竞选”的概念,但各地送上来的报告,都写着“竞选”,但由于竞选过程中出了一些问题,上面就不让叫竞选了。后来修改《选举法》的时候,仍然没有采用“竞选”的概念,而是说“可以介绍候选人”。 我认为,只要注意纠正操作环节可能存在的失误,正式候选人就能代表民意。没有必要再在正式候选人之外推广什么“独立候选人”,因为,如果这种做法被普及,很可能导致一些问题,例如为了当选,候选人难免会采取一些动作,比如吃个饭什么的啊,这又不能说是贿选。还有就是通过人情关系获得选票。这都可能损害民主。(记者/陈杰人)(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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