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规定:少数民族考生攻读研究生有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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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3日08:34 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5月22日讯 (记者杜衡 通讯员朱良生) 2004年1月1日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我省少数民族考生,有望分别获得4000元和6000元的奖励。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日前发布的《关于鼓励琼籍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和攻读研究生的办法》,做出了以上决定。 该《办法》规定,凡符合报考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条件、且曾经在海南省参加普通高考的 该《办法》还规定,符合上述奖励条件者,须凭其原户籍所在县(市)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本人民族成份证明、被录取和就读高校出具的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及其父母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提出书面申请,经该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方可给予奖励。 作者:杜衡 朱良生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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