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进养鱼场 十渔民告赢大庆四大企业 获赔24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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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3日09:07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讯 16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曾经引起大庆市社会各界极大关注的肇源县10位渔民状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大企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终于有了结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10位渔民获得242.55万元经济赔偿。 21日,10位渔民之一的隋平告诉记者:“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我们先后两次去了国家环保总局和农业部渔业局。” 1996年,10位渔民隋平、马广发等共同承包肇源县八家河渔场的1.5万亩水面来养鱼,并与渔场签订了承包期为5年的承包协议。1998年4月,由于干旱,肇源县政府决定从松花江向八家河补水。让人没有想到的是,两个月后,渔场里的鱼开始死亡,隋平等10位渔民眼巴巴地看着用心血养大的鱼死去。 1998年6月11日,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作出《监测报告书》,认定渔场用水中氯化物等5个项目超标。1999年,黑龙江流域渔业环境检测站水样分析结果称,该渔场水质已被严重污染,不再适合养鱼。污染特征为重金属和酚污染。据此,10位渔民最终确定了向渔场取水处排放污水的主要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大企业的下属单位。2001年,10位渔民将四家企业告上法庭。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四大企业败诉,均摊赔偿金242.55万元。四大企业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10位渔民的代理律师杜世平2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一起涉及环境污染的特殊侵权案件,判决结果足以说明,国家越来越重视环保问题,在立法方面是以保护环境不被污染、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的。”(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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