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下岗失业人员 三类企业可减免税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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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3日09:09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 昨从市财政局税政处获悉,近日,我市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实施新的税收减免政策。 新政策规定,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 新办商贸型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商贸型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3年内免征所得税。 另外,新政策中对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作了相应提高。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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