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大案须向社会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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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3日09:14 南方都市报 | ||
打假大案须向社会公开 市质监局就公开行政执法案件制定实施细则,接受社会监督 本报讯 (记者张小玲)把行政执法案件公开,让执法人员和执法单位接受社会监督,增加案件办理透明度。这对于市质监局来说还是第一次。市质监局昨天公布了专门制定的相 涉案两万元案件须公开 市质监局主要工作是打假,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保证依法行政,市质监局决定今后在该局局域网上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案件,并制定了《公开行政执法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公开案件分为查处阶段案件公开和行政处罚阶段案件公开。公开案件的范围包括: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及名优标志、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涉案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案件;同一当事人一年之内两次(含两次)以上从事前款违法行为而被查处的案件。公开案件采取在局域网上设专门窗口公开的方式进行。 查处阶段案件的公开包括以下内容:案件名称和当事人名称、地址及企业属性;案由和立案日期;主办人员的执法证号;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物品情况;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处罚阶段案件的公开包括以下内容:案件名称和当事人名称、地址及企业属性;主要违法事实及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若属无主货物的案件,还应对无主货物的处理决定予以公开;若属需移送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还应将案件移送其他部门的决定公开。 举报人资料不能公开 下列情况或内容不得公开:举报投诉方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影响工作整体部署的案件或内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宜公开的;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纪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由于案件证据收集及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不能依时公开的,需报有关局领导批准。因由解除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案件期间,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明案件不属于或未达到公开案件条件的,或公开案件的内容失实的,应立即终止公开,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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