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老总当选人大代表 选举程序危机亟待遏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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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3日09:54 南方日报 | ||
2002年12月13日,对广州渔业企业集团总经理梁锋来说,是一个极不吉利的日子。 当年7月,其原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的妻子苏某因涉案原广东省高院原院长麦崇楷严重违纪违法案被省纪委双规,拒不交代问题,省纪委怀疑苏某将个人涉嫌违法资金通过梁锋公司转移,委托广州市纪委冻结了梁锋所在广州渔业企业集团公司的财务,审查中市纪委发现梁锋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私账公报等,遂于2002年12月13日对其实施双规 但是也许连梁锋自己都没有想到,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却围绕他,上演了一出“双规老总当选人大代表”的闹剧。 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社会学者冯仕政指出,“梁锋事件”发生的背景之一,即番禺区选民知情权的被剥夺,暴露出人大代表选举的深层次问题。 “双规”之后当选人大代表 2003年5月8日,广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这是新一届常委会领导班子第一次举行全体会议,因为会上还要任免新一届市政府组成人员,所以备受关注。至于“审议批准许可市检察院对梁锋采取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看似只是人大常委会一个很不起眼的议程。 但从上午的常委会会议上,却很快传出一件离奇的“传闻”:原广州市海洋渔业公司总经理梁锋在当选为新一届广州市人大代表前,已被市纪委实施双规——双规国企老总依然当选人大代表,这无疑是大新闻。一些参会记者闻风而动,但有关方面守口如瓶,坚称梁锋是在当选为代表后才被双规的。 但是,此说并不确实。经记者艰苦调查,5月9日的南方日报以《“双规”老总竟成人大代表》为题率先独家报道了荒唐的“梁锋事件”。 调查表明:梁锋,男,1948年生于广东,1997年以后担任广州市海洋渔业公司总经理,经初步查明,梁在1997-2002年内利用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截留节日慰问金,以公司名义报销个人物品共计39.56万元,收受贿赂14.5万元、索尼牌电视机1台(价值人民币7800元),挪用公司公款人民币30万元,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另外,梁锋还有人民币150万元不能说明其具体来源。广州市纪委是在审查梁锋所在公司账务的同时,发现了梁锋上述涉嫌违纪违法案情的,其中大部分挪用资金被拆借给其亲戚。按照法律,梁锋已涉嫌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不足两月即遭停职 2002年12月,市纪委对梁锋实施双规。但在2003年1月中下旬,梁锋却堂而皇之当选为广州市人大代表。 鉴于梁锋为广州市人大代表,2003年4月10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请示许可对梁锋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4月14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许可对梁锋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作出了《关于许可对梁锋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决定暂时停止梁锋执行人大代表职务;许可市检察院对梁锋采取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5月9日闭幕的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表决批复了上述两项决定。 实际上,3月29日,广州市十二届一次人代会刚刚闭幕。人代会开完不足半个月,市人大常委会就讨论停止一名人大代表的职务,在参加广州市十二届人大一次常委会的常委和列席代表们中引起强烈反响。特别是5月9日媒体报道称梁锋是在双规期间才当选人大代表的,正在召开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更是一片哗然。 错误到底是怎样铸成的? 双规期间的梁锋是如何当上广州市新一届人大代表的?这成为众矢之的。 记者在调查中获得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联络委一份《关于梁锋当选为市人大代表的情况》的书面材料,表述如下:为了做好广州市的换届选举工作,2002年10月20日,广州市按照省委、省人大的要求,召开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会议,部署广州市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 2002年11月1日,市农业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工作部署和分配的代表名额及要求,推荐广州渔业企业集团总经理梁锋为市十二届人大代表候选人。经市委组织部根据各推荐单位提供的候选人考察资料和代表结构的要求,提出的市十二届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市委同意后,下达到各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进行选举。梁锋被安排到番禺区进行选举,番禺区于20 03年1月18日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十二届人大代表,梁锋以第15名的票数当选为市十二届人大代表。2003年1月21日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全市选出的497名市十二届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认为497名市人大代表的选举符合法律规定。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1月22日召开第38次会议,通过审议,确认497名代表的代表资格全部有效。2003年1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在广州日报刊登公告,公布广州市十二届人大代表的名单,并向当选代表的所在单位发出代表当选通知书。 仅仅在4天之后,即2003年1月30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联络委收到广州渔业企业集团《关于广州市十二届人大代表梁锋的情况报告》,市人大联络委才知道梁锋已于2002年12月13日被市纪委双规。在此之前,市农业局、广州渔业企业集团和市纪委均没有将梁锋被双规的情况反映给市人大。 2003年4月11日,市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许可对梁锋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4月1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许可市检察院对梁锋代表采取强制措施。5月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对梁锋采取强制措施和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 来自这份书面材料的解释似乎过于“简单化”了。 事实上,广州市农业局2002年11月1日在对梁锋作为广州市十二届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考察材料”中是这样说的:严于律己,团结集团内的干部职工;每次到市局开会,为了节省开支,总是给单位食堂打电话,要求饭堂给他预留饭菜;尽管是单位“一把手”,但是他严格执行资金审批手续……按照市人大联络委的说法,这个考察报告把梁锋评价成了“一朵花”。 就这样,这份没有丝毫破绽的考察材料先是上送到广州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报送市委同意,再下送到番禺区人大,再上送到广州市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谁也没有对其准确性萌生怀疑。结果是:已被纪委“双规”了1个多月的梁锋堂而皇之当上了广州市人大代表。 谁应该对事件负责? 双规期间当选上人大代表,这显然是一起极不严肃的政治事故。 但直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任何人、任何单位或部门为“梁锋事件”承担责任。 负责本届广州市人大代表选举的市人大联络委有关负责人反复强调:市人大只对番禺区人大的选举结果予以确认“程序上的合法有效”,从整个程序上看来,梁锋当选为人大代表的人大程序完全是合法的,主要原因是市纪委、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公司未及时将梁锋双规的信息知会人大。不过记者获悉,广州市人大还是对此采取了“亡羊补牢”的措施,据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杨育铨透露,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梁锋事件”举一反三,首先在新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中吸收常委会的一名纪检委副书记加入,以避免类似“梁锋事件”的再度发生;其次,在以后在人大代表选举中,为避免候选人单位、组织、人大等程序环节上出现的衔接漏洞,可向人大代表推荐候选人发出“自我意见书”,由其自填“有无违法违纪”记录,一旦出现隐瞒现象,将从党纪、政纪上给予严惩。 市农业局组织人事处称,2002年11月5日,该局把包括梁锋在内的4名市人大代表建议候选人推荐到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大,报送前,农业局已对候选人进行了考察、谈话,也与集团公司内部分干部职工进行了座谈,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该局纪检书记汪淑萍回忆说,2002年12月底,已知道梁锋被市纪委双规,但当时未考虑把这个情况反映到人大。据称,今年1月中旬,市纪委已通知市农业局监察室,告知梁锋已经被双规。但市农业局没有谁想到自己有义务将梁锋被双规的消息反映给市人大。 市农业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局里把梁锋作为市人大代表建议候选人的考察是在2002年11月初进行的,当时,局里未接到任何关于梁锋涉嫌违纪违法的举报或投诉;而且,市人大给市农业局的4名人大代表指标中,其中一名特别指出应该是“局内下属的企业代表人选”。据市农业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梁锋自1997年起担任市农业局下属的广州市海洋渔业公司总经理;1999年市农业局按照市政府国企改革的要求,把下属的三家特困企业组建成广州渔业企业集团,梁锋被任命为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尽管企业效益不景气,但集团内2000多干部职工没有1人下岗或失业,显示梁锋在企业管理上还是很有魄力的,深受局领导赏识。只是梁锋被双规后,才有集团公司内部干部职工反映,梁锋在企业管理上一直比较霸道、专横。但市农业局坚持认为,在梁锋出事前,把其作为代表候选人上报,在组织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 按照选举办法,梁锋是作为市直单位推荐的市人大代表候选人被分配到番禺区人大选举的。番禺区人大联络委有关人士称,今年1月1 8日,番禺区人代会通过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梁锋为市人大代表,区代表们是通过市农业局的推荐材料才了解梁锋的,更不知道梁锋已被双规;要是知道了,肯定不选他。直到今年2月底广州市要办市人大代表学习班,要通知梁锋参加培训,番禺区人大才知道梁锋出事了。 市纪委有关人士指出,双规期间处于保密阶段,消息不可能会扩散,最多知会该单位领导,在专案组介入后,被双规人员所在单位不知情也属正常。 如果在组织程序上、人大程序上,梁锋当选为广州市人大代表合法有效,那么是否是说双规期间的官员当选为人大代表无可厚非呢? “双规”官员可以当选? “梁锋事件”经南方日报率先报道后,舆论一片哗然,纷纷探讨“梁锋事件”的责任问题。但在最初的舆论中,关于双规官员能否当选人大代表的讨论似乎有所保留。 中山大学一法律教授说,双规是党内的纪检调查措施,没有进入正式司法程序,也没有对被双规对象最后的犯罪定论,从理论上来说,还是可以当选的,只有法院判定剥夺政治权利后,才不能当选。但如果双规的结果是没问题,对因双规被取消选举资格的有关人士来说是不公平的。广州市纪委有关人士也认为,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双规期间是否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广州市人大某常委则认为,被双规人士,不论纪委最后调查结果如何,至少都有重大的犯罪嫌疑,这种人最好不要选为人大代表。市农业局一负责人也认为,双规是一种比较长期的调查手段,一般纪检部门都已经掌握涉嫌犯罪的证据,大多数被双规的往往都有问题,既然被双规了,还是不应该当选人大代表。广东省纪委有关人士表示,在双规期间,未查清事实之前,还是可以被选举;但是在查清案情、未作出处理决定前,建议不予以当选为宜。 如何保障选民知情权 “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社会学者冯仕政指出,”梁锋事件“发生的背景之一,即番禺区选民知情权的被剥夺,暴露出人大代表选举的深层次问题。 广东省民盟副主委王则楚一针见血地指出,梁锋当选的主要原因,在于选举过程信息不畅通。如果在选举前,通过媒体或其它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或由选举单位组织主持召开候选人会议,邀请选民代表参加,候选人有机会向选民当面介绍自己,并接受选民的“面试”,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只闻其名,不见其人”,选举活动多多少少都带有盲目性。他主张建立一个充分介绍候选人的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增加选举透明度。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一工作人员也认为,梁锋在被推荐为正式人大代表候选人过程中已涉嫌犯罪,但这信息并没有告知选民,正是因为选举中缺乏透明度,才导致梁锋顺利当选。 广东商学院法学教授马进保进一步指出,若是在代表选举前,有关方面有意向选民隐瞒被选举者的简历和重大事实真相(不论被选举者是否属“双规”),应追究有关部门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中国青年报》的一篇署名评论尖锐指出:“梁锋事件”是一种“黑色幽默”,是对向梁锋投票的选民的不负责任。评论指出,从法理上说,双规并不意味着一定有罪,有当选为人大代表的权利;但作为选民,应有权知道“某某被‘双规’”的信息,然后再选择该投谁的票,这是选民的权利。在选举人、候选人、当选代表之间,作为了解并掌握候选人综合情况相对较多的党政部门,不应该为了照顾梁锋“如果‘双规’结果没问题而被取消选举资格不公平”,就该置选民的知情权于不顾,任由选民蒙在鼓里,不自觉地投出糊里糊涂的一票。 亟待遏止程序危机 “梁锋事件”遭到的最大指摘是人大代表选举中的程序危机。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宣传处处长张兴劲指出,梁锋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不妥当。首先是市农业局最初的推荐、考察出了问题,但问题一直延续到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大都没有察觉。其次,既然梁锋是作为市农业局的代表候选人,为何拿到对其毫不知情的番禺区选举? 第三,对梁锋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工作显然做得不够充分,番禺区代表对梁锋的了解仅限于市农业局内部的书面考察资料。第四,番禺区人大在选举时也有纰漏,既然梁锋并未参加,区代表也从未与梁锋谋过面,那么梁锋高票当选也算番禺区创举。第五,广州市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资格时,仅仅根据书面材料确认选举程序是否合法,未到梁锋单位实地走访调查;或者先张榜公告、收集一下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这才最终导致“梁锋事件”发生。 广州一位人大制度研究者认为,从发展趋势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势在必行。代表选拔,应由其所代表的人民群众来选择,而不是靠组织部门、本单位的推荐所包办。选举前,候选代表应像官员的选前自我介绍一样,与选民提前见面,发表竞选誓词,这样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更能够代表人民群众说话,反映人民群众的疾苦和呼声,更好发挥监督“一府两院”及其官员的作用。 张兴劲认为,人大代表选举,单位和党委组织部门推荐都没问题,但候选人应与其选民直接见面;组织部门的考察要到位,不要听信其单位甚至其个人一面之词,不要走过场、走形式,真正听听被考察人选周围的评价;候选人必须参加选举,不明理由缺席选举现场的选举将失去选举的真正意义;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决定确认代表资格前,最好能够提前向社会公示,或者与纪检、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沟通,以免遭受前期程序的蒙蔽。 在对“梁锋事件”的讨论中,一种观点已成为共识:选举过程的过于神秘化,要么造成对选举的失望,要么导致对选举的淡漠,从根本上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步。 有此共识,循此改进,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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