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虚假排毒产品广告陷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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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3日15:20 南方日报 | ||
省消委会今年第4号消费警示 小心虚假排毒产品广告陷阱 本报讯 (记者/陈戈通讯员/李继平左冬云)笔者昨日获悉,鉴于市场上标称为排毒类产品的广告虚假、夸大宣传现象严重,广东省消委会特别发出今年第4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 近年来,为身体“排毒”已成为了现代都市人的一种保健时尚,市场上标称具有排毒功能的产品不断涌现。其产品广告宣传充满着诱惑,如“排毒、养颜”、“安全排毒绝无副作用”等。然而,据一些消费者反映,受到广告的吸引,购买了部分产品,按使用说明使用后,却并没有产生宣传的“清除毒素,美容养颜”等效果,厂家则辩称是各人体质差异所致。 广东省消委会于日前收集了十几种标称具有排毒功能的产品,对其广告和有效成分进行分析,发现大多数市场上宣传的标称具有排毒功能的产品广告违法、违规现象较为普遍,其主要表现在: 一是普通食品在广告中宣传“排毒养颜、润肠通便”等功能,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超出食品或保健食品批准范围对产品进行扩大、夸大宣传;这类现象最为普遍。 按照广告管理规定,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标称为海南百通生物工程公司生产的百通芦荟胶囊、西安斯强生物工程公司生产的斯强芦荟胶囊,都属于食品卫生批准文号。前者在广告宣传、产品说明中宣传具有“养颜排毒”、“润肠通便”等功能,甚至吹嘘具有药品的疗效,后者也严重超出了食品广告宣传范围。 二是保健食品暗示具有治疗作用和排毒功能。 如一些经过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改善胃肠道功能(润肠通便)”,却在广告中处处宣传其所谓“排毒”功能,而在其包装上标称的卫生部审批的功能上并没有“排毒”功能,卫生部也从来没有批准过这种功能;部分这类保健食品还宣传具有“美容”功效,这些企业擅自扩大了宣传范围。 三是在广告宣传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如宣传该产品可“彻底摆脱便秘的烦恼”、“既彻底清除人体内的毒素又安全快捷”、“排毒见效快:迅速缓解因毒素引起的便秘、上火、口臭、打嗝等症状,8-12小时见效”等。 四是部分产品广告中出现了贬低同类产品的现象。 如广东路路康保健品公司生产的路路康芦荟茶,仅有食品批准文号,却超出了食品广告宣传范围,还称“芦荟茶优于其它芦荟产品”。 五是利用新闻报道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六是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使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以及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做证明。 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标称有排毒功能的产品时要注意是药品还是食品,排毒药品具有经过检验的排毒疗效,而许多食品广告标称的“排毒”功能却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消费者还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确定有无国家审批的排毒功能,切不可轻信宣传单和广告的虚假宣传内容,如发现广告上宣传标注的功能与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功能不一致,请小心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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