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对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条件作出新规定代客充气须满足安全需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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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3日16:31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谭亦芳通讯员/苏健左立宏)笔者昨日获悉,下月起,广州将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新通过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从事气瓶充装单位的基本条件作出新规定,要求具有一定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由产权气瓶才可以代客充气。 按照《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 《规定》中对从事气瓶充装单位的基本条件作出要求:即气瓶的充装单位必须具有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其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工具等基本生产工具,此外还需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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