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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收容法规的反思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3日17:35 外滩画报

  编者按:5月14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俞江博士等三人起草了《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全国人大,希望能够对该法规进行违宪审查,乃至废止。这是由大学生孙志刚之死引发的对城市收容法规的制度思考。2003年3月17日夜晚,湖北来的大学生孙志刚走在广州的街头被收容,只因为未带有效证件;20日凌晨,他死在当地收容人员救治站。在媒体勇敢揭露这一事件之后,举国震惊,领导批示,有关部门组织了一个庞大的专案调查组,对13个责任人已经采取了司法措施。有关方面对孙的死亡原因下了
一个官方结论,但是,由此案引发的问题并未随此结论的出笼而结束:城市收容制度本身是否应该被质疑?

  外滩记者(实习)许凯张嫣李琳/报道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殷啸虎: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梁木生: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行政法专家俞子清: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宪法行政法专家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法学博士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收容法规赋予了公安太大行政权俞江:孙志刚事件不是一个普通的事件,我一直关注着事态的发展,也一直在思考着我们该找到何种方式来解决它。除了孙志刚事件外,我们经常可以从媒体上看到被收容人员遭遇强奸、被卖掉、被遣返致死等类似的报道。这些报道促使我思考:收容法规本身有问题。这一法规赋予了公安部门太大的行政权,而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尽管有事后监督,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就是,在事后监督的时候,危害已经造成。即使有关部门对孙志刚事件进行处理,但也不能保证危害停止或者减少。收容法规已不适合市场经济。应对之进行依法审查。那么,谁来审查?很明显,唯一能够对之进行审查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志永:我们向全国人大提建议这事,是俞江最先提出来的。我一直关注农村问题和城市边缘化问题,收容权问题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孙志刚事件发生后,我们都十分震惊。我们希望以该事为契机,重提这个问题,以便找到一个合适的解决办法。腾彪:孙志刚事件发生后,我们认为不能仅仅从个案角度严惩凶手,这件事背后反映了收容法规的不合理。俞江:孙志刚的死,之所以引起关注,一个原因就是他的身份:大学生。以往社会底层受到不公正待遇,他们的声音我们听不到;现在中层也受到了类似不公正待遇。那么,我们这个社会到底谁在其中掌握特权、谁在其中获取利益呢?我们的社会结构到底是什么样的?我们改变了由司法审查的惯常思维,直接向人大提出建议,其目的就是希望孙志刚事件不仅仅是他一个人的事情,而是一个制度建设的事情。

  流动应以身份证为依据贺卫方:我们国家现有的收容法规,主要有两个,一个就是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另一个就是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这些法规,从法律上授予行政单位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也明显缺乏权力的相互制衡。致使约束对象逐渐扩张,1991年把收容对象扩大到没有“暂住证、身份证和务工证”的“三无”人员。梁木生:1982年的收容法,自由裁量权很大,严肃性大大下降,很多方面缺乏公正性,法规的档次很低,很容易演变为“恶法”。该法制定的背景是计划经济,而现在我们进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适用的环境变了。已经没法断定谁是被收容对象,不出问题才怪!这个法规,本身就预示了侵犯人权的可能性。如果没有恶果,只能说明是执法者的仁慈。这个法规本来是规范城市秩序,现在却成了渔利的工具。市场经济鼓励人口流动,办理暂住证等手段已经滞后社会发展。流动应该以身份证为依据。俞江:城市的管理者,把收容制度看作解决城市市政和治安的办法。他们的思维观念没有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劳动力无限供给阶段。对之采取收容的制度,是急功近利的办法,是以不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为代价的。就是站在管理者角度思考,对外来人口歧视或者宽容,带来的效果明显不同。对外来人口的歧视,反而是外来人口始终处于边缘化状态,更容易引发社会问题。仅仅为了环境上的美观,而把一些人推到更加不利的地方,是不可取的。腾彪:收容法规所具备的功能,是和已有的法规条例重复的;收容法所起的作用,《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等法规也能起到类似作用。收容法已完全没有必要。把人真正当作人来看

  许志永:政治思想中,平等有两种基本使用方法:一是本质平等,即人人平等,二是分配平等,即人与人之间应在财产分配、社会机会和(或)政治权力的分配上较为平等。而平等保护,也表现两个层面。其一:是均等,也就是说基于本质平等基础上的均等,无差别地保护人们的权益;其二是差别待遇,而差别待遇的根本精神是,保护弱者。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有人身自由权利,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而孙志刚事件,很明显违反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是法的基本精神。俞子清:公民的人身自由神圣不可侵犯,这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行为都要有法律根据、依法行使,否则就是违背了宪法精神。在我国类似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制度上存在的缺陷,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疏漏,都是滋长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毒瘤”的温床,但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某些立法者、执法者和督法者人权观念的淡漠,对公民人身自由缺乏最基本的终极关怀。治标还须治本,只有“把人真正当作人来看”才能理性的对症下药。梁木生:通常意义上,在现代社会里,民主有两个层面:国家权利按照民主的意愿进行、依法运行;民主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意义,就是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人身、社会交往等等权利,要受到国家政治权力的维护和尊重。基本政治权利没有保障

  贺卫方:《宪法》赋予我国公民很多权利,而相应具体落实这些权利的具体法规却不到位。《宪法》赋予的抽象的法律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可以称为“抽象肯定,具体否定”。梁木生:我们正处于法律不多向法律较多、不按法律办事到按法律办事转变的阶段。但具体情况并不乐观。目前,公民的部分权利有一定的法律保护,而部分权利却没有法律保护,或者只有一个空洞的概念。基本人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受到侵犯。现状却是基本人权经常会受到漠视。被漠视的背后根源,在于老百姓的基本政治权利没有得到法律保障。再看孙志刚事件,这不单纯是打死一个人的问题,而是谁让他们去打的问题。另外,申诉权几乎也在事实上被剥夺。简单地说,一件丑恶的事,如果没有被报道,就石沉大海;被报道,没有被有良心的高官看到,也石沉大海。只有被看到,被过问,才有可能得到部分解决。比如孙志刚案件就是被高官看到,并责令调查的。

  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和渠道贺卫方:发达国家,一般采用三种方式:公民要求审查、议会本身审查和利益受侵犯人提起宪法诉讼进行违宪审查。其诉讼对象有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本身。俞江:欧美法系,由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或由公民就具体案例提起诉讼。而大陆法系,德国有宪政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法国也有类似机构。我国没有专门权威的机构来审查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但宪法也赋予了全国人大有“立案审查”和“备案审查”制度。这一权限是很大的。公民可以就某一领域中出现的“违宪”法规,向全国人大提出,备案审查。我们当初准备当面递交全国人大,而全国人大根本就没有一个合适的机构出面接受我们的建议书,只能通过传真。许志永:违宪事件发生后,我们要思考的就是如何进行宪法审查。但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接待机构、反馈机构和审查机构。如何进行审查,毫无办法,只好直接向全国人大建议,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腾彪:之所以提交建议书,其初衷就是想启动一个渠道和程序,应该有一个渠道和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为此,我们在建议书中要求,人大应该审查收容法律是否违宪,人大应该给予答复,进而设立专门的机构处理,成立一个专门的审查违宪事项的委员会。我们希望,能够通过这一行动,使违反宪法的法规被审查,而宣布失效。进而逐渐废除这个法规,逐渐推动宪政。人大进而建立违宪审查机制,成立专门的违宪审查制度。贺卫方:我主张建立独立的宪法法院,不隶属于任何机构。国家元首和人大可以指定几位人选,但必须十分严格,资深而且有声望,根本点是必须公正。我们需要找到一种良性的独立解决机制,比如司法独立、回避制度,必须要体现出公正。而在孙志刚案件的处理中,我们仍然没有看到这一点。5月13日,广东有关部门给出结论,结论说孙志刚同室的人打死了孙志刚。我们没有看到公安回避。而我们看到的程序,是一个庞大的调查组,包括法院、公安、检察院、城管等等部门,不知道到底该由谁来调查这一案件,怎么样来调查。

  收容制度该是社会福利制度殷啸虎:“孙志刚事件”涉及到公民“迁徙自由”权利的问题。在我国1954年《宪法》中曾经规定公民享有“迁徙自由”的权利,但是随着户籍制度的出现,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就被取消了。在我国签署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公民具有“迁徙自由”权利。因此从宪法理念上说,“收容”制度是有悖于政治文明下民主理念,我觉得俞江等三个博士的提法是完全正确的。

  虽然收容制度本身有违宪的地方,但是也还是有其“正当、合理性”的一面。收容制度其实应该是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比如在美国,收容机构会免费提供食物和床位给乞讨、流浪者。我国收容制度的产生有一个重要的大背景,就是由于户籍制度带来城乡的二元对立。我国现在的财力是无法像国外那样给乞讨、流浪者提供免费的住宿、食物,因此只能采取收容加遣送的方式,从这一点来说,收容制度是一种无奈现实的认可。这种制度的不合理,不是法的不合理,而是城乡二元对立不合理的反映,当制度与现实不符合时,就应该及早加以规范。

  宪法应该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至少不能主动限制,比如现在执法人员可以在大街上随意审查“三证”,这都是不合理的。

  在“孙志刚事件”中,还有一点也是值得我们注意,如果执法人员真是按照广东省2002年颁布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办事,孙志刚并不会收容致死,那么这个事件为什么会发生呢?这也是因为现实中政府的许多行为超越了法律的授权。在我国法律中,授权性法律多,而规范性法律较少,政府部门对自身权力进行扩大化解释。因此法律应该规定限制政府行为。用理性方式解决问题

  梁木生:我受到鼓舞。他们三人表示了对法制现状的一种关注,对侵犯人权的一种忧虑,值得肯定。他们的做法也值得肯定。

  就法律制定而言,由于立法者认识水平有限,或者社会问题没有完全表现出来,或者立法者故意以自己的私利为基点,并不是所有法律都是公正的。一个学者或者公民,通过自己的主动行为,要求立法者重新审查法律,十分必要。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我们的民间力量太弱,很多学者已经麻木了,他们受利益驱使,缺乏责任感,麻木,对现状无可奈何。他们过于保持理性的沉默,往往通过呼吁、请求、希望等字眼表示自己的观点。而他们三人站在普通公民的立场上,表明自己的态度,值得赞赏。

  他们的法律程序也比较到位,建议的操作性和实践性很强,这种做法比诅咒、漫骂积极得多。

  贺卫方:他们的举动,真正体现了公民的责任感,十分理性地严格按照程序来履行。他们理性提出要求的方式值得肯定。

  近年“典型”的收容恶性事件

  ——2003年1月27日,5个被广州市白云区庆丰居委会治保队搜查没有暂住证的外来工,在被送上收容车后没多久,便从高速行驶的收容车上掉下来。5人中1人轻伤,2人被医院证实死亡,1人被紧急抢救,还有1人下落不明。

  ——2000年7月2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结婚证、外出务工证和暂住证俱全的湖南少妇苏萍,在广州火车站被巡警强行推上了一辆后厢封闭的警车,送进一家收容性质的精神病医院,投进关有数十名男人的屋子,遭众多暴徒轮奸。

  ——2000年6月1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在由湖南怀化开往深圳的604次列车上,一名年仅27岁的湖南籍女青年,因为没买车票,没带身份证,被列车乘警用绳索与另外两名男青年捆绑在一起长达5个多小时。由于不堪忍受,女青年从高速行驶的列车上跳窗而出,当即死亡。

  遣送站遣送的是什么人?

  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决定对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收容遣送,其出发点是为了对他们进行救济、教育和安置。

  1991年,国务院发布国9148号文件《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后,收容范围扩大,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不全的流动人员也将被收容遣送。

  除了中央规定的政策外,各地也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收容遣返规定。如北京1999年8月7日颁布了《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对下列人员予以收容遣送:一流浪乞讨的;二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三在本市无合法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四流落街头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智力严重缺损的;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收容遣送的。

  随着近几年农民进城务工潮的出现,人员流动量大幅度增长,收容遣返“三无”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不全人员成了收容工作的重头戏,尤其是大的节日之前更为明显。

  收容站内有黑幕

  近一段时间,收容问题的讨论不断见诸报端。一些被收容的人不是犯罪分子,但却因为“盲流”到异地谋生,就被警察带走,投入收容所,其中有人活着进去,有的却没能够活着出来,这反映的不仅仅是人性的泯灭,更重要的是制度上的缺失。我们在强烈谴责收容、遣送政策的同时,也要深刻反思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寻找一个根本的解决。

  广州市收容站的致死先例

  “1999年10月4日夜里,长期在广州从事装修工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三隆镇25岁青年农民张森,在路经广州市白云区松州街地段时,因没有随身携带暂住证步入“地狱”。

  10月5日,尚被留置在广州市白云公安分局松州街派出所的张森给张德裕(张森叔父)打电话,说自己被派出所“拘留”,要张德裕带200元到派出所赎领。10月7日,张德裕再次接到电话,让他马上带800元前来赎领张森。不幸的是,待张德裕好不容易东挪西借筹足800元,在当天下午赶到收容站时,却被告知“这里没有这个人”。

  “直到侄子死后我才知道,在我到达前的一刻,张森刚刚被押往该站位于从化山区的大尖山分站。”憨厚的张德裕至今还认为,是自己的“没用”害死了张森,“如果我早一点赶到,他就不会死了”。

  10月19日下午16时许,失去张森音信多日的张德裕突然接到增城市镇龙镇康宁医院(广州市卫生局指定的病患“盲流”收治医院)一位自称姓洪的医生的电话,称张森因伤病被送到该院医治,希望他带600元前来缴纳治疗费用。谁知次日上午8时左右,张德裕尚未出门就得到噩耗:张森已于早晨死亡!

  下午,自责“没有替哥哥照看好孩子”的张德裕跌跌撞撞地赶到上百公里外的医院。按要求交了200元“医疗费”后,他提出要见侄子的尸体,但洪医生说:尸体已送火葬场,“明天再来”。

  10月21日,张德裕等在洪医生的陪同下来到增城市殡仪馆。他们4人在后来提供给法庭的书证上这样描述了当时所见:“……解开死者的衣服,只见胸部呈紫黑色,下阴处肿胀,惨不忍睹……”见此惨状,张德裕即要求申请法医鉴定,但洪医生却以“威胁”的口气逼迫亲属在火化单上签字:尸体不许在这停留,否则将作无主尸强行火化,届时连骨灰都拿不到。

  据《中国青年报》

  沈阳收容遣送站的黑色一幕

  2001年6月19日晚21时左右,长期在沈阳开小饭店的抚顺市顺城区刘尔村村民朴永根,因没办暂住证被沈河区团结路派出所民警带回所里留置。

  朴永根的女儿朴菊花好不容易东挪西借筹足了500元钱,准备赎领父亲回家,6月26日晚19时却突然接到抚顺亲戚传来的噩耗:快回来吧,你父亲不行了。

  此时的朴永根从双膝到腹部呈现出漆黑一片,双臀两大块肌肉和后背一大块肌肉被毒打致脱落,臀部渗血染红了大半张床单,小便处肿胀成一个黑色的气球,整个人不复原样。虽经抢救,朴永根终因多发性外伤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和心功能衰竭,于7月11日晚身亡,年仅42岁。

  沈阳市收容遣送站站长王宝林承认,朴永根在收容遣送站里遭到毒打。

  据《中国青年报》

  徐州“地下遣送站”将待遣送的妇女卖作妓女!

  在徐州市的西郊、古战场九里山前的群英村,有一个专门负责收容、转送流浪乞讨人员的机构,它就是徐州市民政局下属的遣送站。徐州遣送站是全国14大遣送中转站之一,主要负责接收北京、上海两市转交的外流人员,然后将他们送返原籍。

  徐州遣送站成了当地村民的摇钱树、致富源。他们与遣送站的个别管理人员相互勾结,千方百计将待遣人员“保”出来,关在家里,然后再强迫他们跟其亲属联系,借此勒索钱财。当地人管这个叫“保人生意”,这些人的家便成了“地下遣送站”。靠着这一新行当,他们盖起了楼房,买了汽车,添置了高档物品,成了暴发户。

  这些暴发户甚至还很有创意地开拓出了一项新业务:将待遣送人员中的妇女卖出去当妓女!北京首例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大案中的不少卖淫女,就是从徐州遣送站间接买去的!据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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