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状告可口可乐 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人民币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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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3日22:14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5月23日电(记者肖春飞、王镜宇)23日下午,姚明委托其代理律师王晓鹏就可口可乐公司涉嫌侵犯其肖像权事件正式在上海向法院递交诉讼书。 姚明在起诉书中请求法院判令可口可乐公司停止将其肖像及姓名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承认侵权行为,并向姚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判令可口可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姚明表示,他一贯以实际行动支持中国篮球事业的发展,同时也非常希望全社会支持中国篮球事业。所以,他赞赏包括可口可乐公司在内所有企业对中国男篮的赞助,但是这并不等同于容忍可口可乐公司侵犯自己的基本民事权利。 姚明同时表示,目前,自己正在专心致志地参加国家男子篮球队集训以备战亚锦赛,不希望因诉讼影响训练。 前不久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在推出一批新产品包装罐上印有3名中国男篮现役球员的形象。他们分别是姚明、巴特尔和郭士强,姚明居中。 姚明的全权代理“姚之队”5月15日发表了一份声明,引用《民法通则〉第10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规定〈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8条的内容,认为这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姚明的肖像权。“姚之队”称,姚明本人未授权可口可乐公司,也未授权任何个人、公司或组织许可该公司使用姚明个人肖像及姓名对其产品进行商业推广。如在2003年5月22日前,该公司仍未采取有力措施、纠正其行为,姚明将采取进一步行动来保护其本人的合法权益。姚明也在“个人声明”中说:“我从未同意将我的形象用于可口可乐产品的推广,我要求可口可乐公司立即将印有我姓名和肖像的相关产品及其宣传品收回,同时我就此事保留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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