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姚明肖像权”之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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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4日01:53 京华时报 | ||
作者: 联响来源: 人民日报 据新华社消息,昨天下午,姚明委托其代理律师王晓鹏就可口可乐公司涉嫌侵犯其肖像权事件正式在上海向法院递交诉讼书。作为中国男篮签约赞助商的可口可乐公司,未经姚本人授权即在饮料瓶上使用了姚明占突出位置的3名国家队队员形象。(详见本报今日21版) 因集体义务而侵害个人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在体育产业市场化的今天,球星肖像权纠纷本不是新鲜事,也自有解决的一套程序可走。但是,对于“姚明肖像权”事件,一些报章的言谈及由此透露的观念,倒颇为有趣。有人说这属于当今法律的空白地带,有的则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间的取舍上升到“素质”高度。 笔者看来,这些言论试图表达的意思有二。 一是关于个人肖像权和集体肖像权的区分,我国法律目前真的没有明确规定吗?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规定,肖像权是公民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既然是与生俱存、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那么非本人授权则无法自动地转化成某个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民法中没有集体肖像权的概念,是因为肖像权已明确属公民个人所有;法律上没有,不等于就是保护的空白,而只能说其概念的提出缺乏足够的法理依据。 第二层意思,因为牵涉所谓“素质”层面,说起来似乎更为理直气壮:为国效力是运动员的光荣义务,别人想争还争不来,即使国家队要求你于个人权益作出一点让步,理当积极配合。 我们的社会,向来有重集体、轻个人的传统,个人为集体牺牲,那是美德。随着以公民权利保障为核心的现代法治精神的逐步确立,个人维权诉讼日益增多,也被认为是社会进步的一大体现。在社会观念多元化的冲撞中,个人权利和集体义务之间有没有可以区分的限度,“素质”要达到何种水平才算合乎道德,这的确值得深思。 集体是由个人组成的,其存在的合法基础是每个人的正当权益都得到保障。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因集体义务之名而侵害个人权利,个人的义务也就随之消亡,集体权益又从何得到保障呢?摘编自《人民日报·华东新闻》5月23日 文/联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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