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烟是否应标注保质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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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4日08:31 南方都市报 | ||
香烟是否应标注保质期 一市民认为香烟也是食品将两家卷烟厂告上法庭,罗湖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报讯 (记者唐洁)不在香烟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厂址也会惹官司?这个一直被人们忽视的问题,被深圳市民肖文全提起,并一举将“白沙”、“玉溪”香烟的 焦点一香烟是否应标注保质期 昨日在法庭上,肖文全称,香烟供人吸食,当然应属于食品,其包装上没有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是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的。 昆明卷烟厂作为被告并没有到庭,长沙卷烟厂的代理人当庭指出,香烟的外包装分为箱、条、盒三种,厂家在每箱包装上都标明了生产日期、厂址、厂名,此外,国际惯例、《烟草专卖法》和国家标准,都没有要求在盒装香烟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那么清朝的香烟外包装上如果也没有保质期,到今天是否还可以吸食呢?”肖文全接着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当然不行。但是,清朝的香烟绝不会积压到今天。”长沙卷烟厂的代理人解释,中国香烟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每家卷烟厂的生产和销售都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标准,按照计划经济模式运作。因此,产品的生产和市场的需求基本上能够持平,不会有积压。 焦点二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肖文全认为,《消法》规定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有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用途、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有关情况的权利。对方作为卷烟的生产者,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的提供。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同时,在技术上,被告既然可以在箱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为何在条包装和盒包装上没有标识? 长沙卷烟厂的代理人称《消法》所指的“知情权”并不意味着所有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全部情况,国家法律对香烟的保质期没有明确规定,厂家如果擅自标注保质期,也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表现。 旁听律师这起官司仍有积极意义 据悉,此前安徽、江苏也有消费者为此和香烟生产厂家对簿公堂,但是诉讼请求均被驳回。这次,肖文全也败诉了。 案件审理结束后,旁听席上一名律师认为,肖文全虽然败诉,但这起官司仍有其积极意义。香烟作为一种商品,是否应当标明保质期,由于现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法院这样判也不错。通过这样的诉讼,能引起消费者及烟厂对此问题的注意。这恐怕是这场香烟官司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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