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3年3月17日,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公室接待了一起特殊的上访,李某等5人代表百名职工股东,投诉其所在单位———西安某汽车公司,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原西安某汽车修理厂,1998年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更名为西安某汽车公司。当时公司动员职工入股,每股1元,共募得股金230万元。经过几年运作,股资有了较大增长。然而,公司没有召开过一次股 东大会,也未给股东们分过一次红利。更为不可理解的是,2003年3月15日,该汽车公司竟然以清理劳动关系为名,限不在岗人员于3月21日前到单位办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未办理者按照“自动离职对待”,职工们对此反响强烈。3月17日,李某等5位代表上访到西安市总工会。李某等人称,作为有20多年工龄的老职工,他们与西安某汽车公司前身西安某汽车修理厂签订了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改制后,既未让他们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变更手续,便将他们调到公司下属“东风汽联服务站”工作。2003年初,单位决定将汽联服务站与私人联营,同时对职工提出返聘条件:试用期3~6个月,每天必须工作12个小时,一个月只准休息两天,养老保险金由个人全额承担。限期为2003年3月21日,如不签订协议者,将退还其最初的入股金,并按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信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与该公司工会主席取得联系,对方承认上访人提出的问题属实,并称“公司属于民营企业,不执行国营企业的政策法规”。笔者认为,《劳动法》有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一法律规定完全适用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然而,该公司对职工提出的四点返聘要求反映出企业经营者的一种价值取向:拥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该汽车公司提出3~6个月的试用期、12小时工作时间、强行让职工全额缴纳养老保险金等做法,都有违国家相关规定,其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昭然若揭。陕西赵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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