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教授评论:为何还要追究孙志刚之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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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4日09:5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对孙志刚之死的追问进入了一个我们似乎意料得到、又出乎意料的境地。我们可能又一次遇到了欺瞒和残忍的结盟。被追问者可能要发问:为什么还要追究?结果不是已经都出来了吗?直接的回答是:因为一些旧疑点尚未澄清又增新的疑点;因为恐怕冤死者的旧坟之外再添新坟,而新死者也不一定全无冤屈。而追问者可能还要发问:为什么公布全部的真相这么难?仅仅数十个小时的事实在如此重视之下难道不是可以朗如白昼吗?听不到回答。人们只好揣测:因为这事实的真相可能被执法者自以为会损害执法者的权力和利益。而一些当事 我真的愿意以尽量好的动机去揣度人们,我也不认为是谁真正蓄意一定要杀死孙志刚,我真正忧虑的是一种对生命的极度轻率和冷漠的态度继续存在,尤其是执法者对生命的极度轻率和冷漠,而他们手中掌握的权力是很容易将人置于一种死亡地步的。这种和权力联系在一起的、极其轻率和冷漠地对待生命,有时比蓄意谋杀还可怕,因为它是更大量发生的,也是更容易受到庇护甚或谅解和宽恕的。人们有时会习惯于日常的“残忍”,而将这种“残忍”导致的死亡视作“意外”。所以,我想我们有重温生命原则的必要。 我所理解的作为道德原则的“生命原则”的含义是:第一是不伤害和戕害生命,使生命有安全感;第二是供养生命,满足生命的基本物质需求。若用“油灯如豆”来比喻生命,那么,“不伤害生命”就是不切断和压住那火绳而使生命的火焰熄灭;而“满足生命的基本需求”就是始终保持灯碗里有足够的灯油使生命之火能够维系。应该说,这前面的一条是优先于后面的一条的,因为,不仅“不戕害生命”更直接地关系到生命的存亡,而且还更深地涉及到人的生命的特有尊严。“生命的保存”的确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权利———生存和安全的权利,但我在道德上宁愿将其理解为一种我们对他人,尤其是政府对公民的一种基本义务。而整个生命原则又应当优先于其他社会伦理原则,如“自由”、“均富”等在与它发生无法兼顾的冲突时应该服从于这一原则。 “生命原则”还有在人类历史进程中获得的更广泛和深刻的哲学意义,这就是:第一,人的生命是宝贵的;第二,这种宝贵不是作为手段的宝贵,而是本身就是目的的宝贵,不是作为争取什么胜利的“人的因素第一”,而就是“人的生命第一”;第三,由于这是一种作为目的而非手段的宝贵,因而所有的生命也是同等宝贵的,并不因其在一个政治社会的功能系统内的不同位置而有差异。生命总是个体的生命,“生命原则”必须落实到每一个人的层次上,而不是以笼统的“人民”、“大众”论之。一个生命的丧失不仅对于这一生命来说就是生命的全部,而且,每一个对待生命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也同时是在为自己和他人今后的行为“立法”———使自己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成为所有人的行为准则。所以,如果说恶劣的戕害生命的行为不啻是在立一种道德的“恶法”,而诚恳而坚决地纠正这种行为却无异是为引入一种对待生命的良法提供契机。我们多么希望今后不再出现其他的“孙志刚”。我想,这就是许多人仍要追究这一事件的主要原因。死者无言,将死者也可能依旧无言。只有生者代他们说话。在这样一个特别的时刻,我们能说些什么呢?生命是脆弱的,时势是艰难的。但一切争取生命尊严的努力也是更有其意义的。
北京大学教授何怀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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