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原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总队长李虹被判七年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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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4日10:25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 (记者 邓萍)原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总队长李虹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贪污罪、诬告陷害罪一案,近日由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李虹被判2项指控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终审判决完全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李虹所有上诉理由。 此案还涉及原治安总队副总队长龙蜀渝、原治安总队特业科科长汪德泉和原治安总队秘书科副科长李德华。 法院审理后认为:1999年至2000年,李虹、龙蜀渝、汪德泉先后结识了董理(因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另案判处),2000年1月31日,董理在万豪酒店持枪械聚众斗殴,李虹即为董理聚众斗殴犯罪说情,企图使董逃避法律制裁。之后对董理入股的白云湖赌场,李虹等人也不积极认真履行查禁职责。 判决最后认定:汪德泉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继续追缴其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9000元,上缴国库。 李虹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继续追缴其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8011元,上缴国库。 龙蜀渝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 上缴国库。 李德华犯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又讯 重庆高院对永川曾令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也作出终审判决:对万飞、谢宇维持原判。 驳回李超、刘扬明、先正洪的上诉,维持对李超、曾令文等27人的判决。 维持唐森宣告无罪的判决。 撤销对上诉人历运川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历运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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