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抄表到户 必须同网同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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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4日10:57 长沙晚报 | ||
省物价局针对用电乱价现象发文规范 本报讯自今年3月我省实施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部分地方出现了乱加价、乱收费行为。记者昨日获悉,为确保城乡居民实现同网同价,省物价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认真落实省电网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通知》。 《通知》要求,在省电网及省电网代管县、代管农场供电区域内,电力部门已抄表到户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一律按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执行,即不满1千伏的0.548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的0.543元/千瓦时。不论是否“网改”或户表改造、或交纳户表改造费,只要是已抄表到户包括“两改”前乡镇电管站已抄表到户的,均必须按上述规定执行。 为确保未抄表到户的农村居民的到户电价顺利执行同价前基价,供电所供给变压器台区的居民用电,由市州物价局在每千瓦时0.46元以内核定具体价格。对已网改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他各类用电电价的最高限价进行了适当降低。 (陈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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