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员工超20%不能缓缴社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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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5日03:57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李海霞)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出通知,对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服务等部分服务行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核准可缓缴。 其中,凡解雇员工超过2003年3月份用工总数20%的企业,不得享受缓缴政策。已经批准缓缴的企业如在缓缴期间解雇员工超过20%,应中断实施缓缴政策。 通知要求,本次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为5个月。 缓缴企业必须是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或发生严重亏损、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批准缓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凡要缓缴的企业须向参保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企业近两个月的财务报表、基本账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加盖公章、法人签字);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实、批准并报市社保中心备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说,涉及企业职工转移、清算、退休等操作时,原则上应不受缓缴影响,要保持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合理衔接,确保企业职工各项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在缓缴期间调动、中止解除合同、退休等人员,为使其待遇不受影响并保证衔接,他们可单独缴纳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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