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军区某团查处公物私用行为维护战士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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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5日07:00 解放军报 | ||
本报讯 邓祥辉、特约通讯员黄建华报道:成都军区某团日前对少数连队存在的公物私用现象进行了清理整治,6台被连队干部挪作私用的电脑又重新回到了连队学习室。 为了让连队官兵学习电脑知识,该团为每个连队配发了一台电脑,并调整装修了一间电脑学习室。但不久前该团领导在某连检查工作时发现,该连的电脑学习室唱起了“空城计”———公用电脑被干部搬进了自己的房间。战士们对此颇有意见。随后团里进行了突击检查 在团里准备对6名连队干部进行查处时,他们大都有为自己辩解的理由:“团里马上要组织多媒体课件评比,把电脑搬到自己的宿舍是为了能专心制作好课件 ”;“马上要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想好好准备一下,所以把电脑搬到了自己房间”;等等。在党委会上,这些理由被一一否定。党委“一班人”达成共识:公用电脑不姓“私”,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公物私用的理由。团党委对这6名干部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他们立即改正并写出书面检讨。团里还举一反三,对将连队饮水机、影碟机等公用物资挪作私用的现象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共查纠了10余起此类违规违纪问题,切实维护了战士的利益。编辑感言 维护集体利益与维护官兵权益是一致的 殷飞 将公用物品挪作私用的现象在一些单位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这既是一种侵占集体利益的行为,也是一种侵害官兵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背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也违反了条令的规定,应予以纠正和查处。 维护官兵的合法权益,不仅限于对官兵个人权益的维护,也应包含对集体利益的维护。在一定条件下,维护集体利益与维护官兵个人权益是完全一致的。各单位的各种公用物品,都是严格按照编制配备的,每一个官兵都有按规定使用的权利,如果少数人将其挪作私用,必然影响到其他官兵的正常使用,这实际上是对官兵的公物使用权的一种侵害。根据条令的规定,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解放军报 2003年05月25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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