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来信说,你入伍前是一名小学教师,入伍后继续领取基本工资。你家乡的镇政府以你是“带薪入伍”为由,拒绝发给你优待金。你问,这种做法对吗? 《兵役法》第54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而各省、区、市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19条中规定: “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入伍的正式职工(包括国营合同制工人),由原单位按不低于其入伍前月标准工资的标准发给优待金。”这里明文规定了原单位发给的工资等同于优待金。一般来说,优待金和基本工资都属于给予义务兵的优待,由当地政府或原单位发给,也就是说,原单位发给的基本工资就是优待金,政府可不再发给其优待金。当然,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优待金发放的标准会高一些,包括在对“带薪入伍 ”的义务兵发放基本工资后仍然给予一定的优待金。可见,对“带薪入伍”的义务兵来说,在领取基本工资后是否还发给优待金,要看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而论。(解放军报 2003年05月25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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